商业车险合同解除的退费

 所属分类:  2013-5-14 14:58:22    加入收藏
合同解除的退费

  条款约定: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本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短期月费率收取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案例:某公司将其所有100辆车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公司按照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规定以“车队”和“一年期”投保给予了标准保费30%的优惠,保险责任开始后,该公司以其他保险公司报价更低为由,将未出险的50辆车要求退保,承保公司同意退保,并以标准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短期月费率收取相应保费后,将剩余保险费退还客户。

  而客户认为,保险公司只能以优惠30%后的实交保险费为基数,按照短期月费率收取保险费,并以保险公司违反诚信原则和条款理解歧义为由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此案时发现,法律和保险合同对退保计算的基数是标准保险费还是实交保险费没有规定,综合本案情况后从公平诚信原则判决保险公司胜诉,但事后,法官也给予相应建议,条款中最好和短期月费率表一样,明确约定计算公式,履行告知义务,才能更好避免此类风险。

2013年7月14日

车险各险种保费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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