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霸王条款有望被纠正或废止

 所属分类:  2013-5-15 22:46:32    加入收藏

车险合同中种种不利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有望被纠正或废止。3月8日,中国保监会就不久前公布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中关于“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等热点问题做了明确回应。

一直以来,车险理赔存在着“高保低赔”、“无责不赔”现象。“高保低赔”即在商业车险条款中,作为主险的车损险要按照新车价投保,但却以使用后旧车的实际价值理赔;“无责不赔”,是指只对车主在事故中负有责任的情况下,对车辆的损失进行赔偿,而且,按事故中的责任比例确定赔偿比例,无责任时不赔偿。

对此,保监会明确了车险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即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通知》还规定,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此外,为保障车主利益,《通知》还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特殊字体加注“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2013年3月25日

被保险人的义务1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如果被保险人履行了所承担的各项任务,就有权在保险单许可的范围内要求保险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或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于其保险责任项下的款项应当迅速赔付,不得以其权利(诸如代位求偿权或分摊权等)尚未实现为由而暂缓赔付。否则,将构成违约。   被保险人的义务 ★ 发生保险事故的通知义务 被保险人在发生了保险事故后,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将发生保险事故的事实以及损害发生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及其代理人。(详见《保险法》第21条)其目的是让保险人能够及时的调查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查证损失情况,并采取适当的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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