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重疾险理赔出现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理赔方式

 所属分类:  2013-5-20 19:22:42    加入收藏
重疾险理赔出现二次赔付、多次理赔、终末期疾病可理赔等多种理赔方式

“二次赔付”,是指被保险人如因意外事故或合同生效之日起90天后,不幸确诊初次患合同所列重大疾病之一,按保险金额领取首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保额等额减少,保单继续有效;在首次理赔的重大疾病确诊日算起满365天之后,如果被保险人确诊初次患首次重大疾病所属组别以外其他两组中的任何一种重大疾病,按保险金额领取第二次重大疾病保险金,保险责任终止。如信诚人寿的“二次理赔”,为恶性肿瘤提供二次理赔保障,无论是恶性肿瘤初次确诊还是第二次病发(包括复发、转移),提供每次最高达100%的保额赔付。

终末期疾病也可理赔扩大了重疾理赔范围。只要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机构被确诊,生存期不超过6个月,就可获得相应理赔。如太平人寿的“福禄双至”重大疾病保障计划就有该理赔服务。

2013年5月10日

撞到自家人 车险不赔
    撞到自家人的不赔 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都视为第三者。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所以,如果车辆撞到自家人,商业三者险条款中规定为免责。同理,车辆之间互碰,如果属于同一单位所有,则不能互为三者,根据条款规定不赔,不能通过第三者责任险得到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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