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车投保时将保额定为新车购置价,为何无法获得全赔

 所属分类:  2013-5-20 21:35:55    加入收藏

案情回顾

某年1月份,何某在二手交易市场购买一辆汽车,花费12.3万元,随后便为了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额为新车购置价32万元,保费5488元。6月份,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何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何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虽然车险改革后,各家公司的条款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差异,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方面,本案的判决将对以后车险的执行和操作产生重要影响。

案情分析

第一,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违背了损失补偿原则?根据损失补偿原则,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获得补偿,但保险人的补偿数额以使标的物恢复到事故发生前的状态为限。何某购买车辆时仅花费了12.3万元,但其却得到22万的赔偿,是否获得了额外利益?需要注意的是:本案中保险条款规定:“按投保时车辆的新车购置价确定保险金额的:发生全部损失时,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保险金额高于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而在保险金额如何确定一部分,规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本保险合同中的实际价值是指同类型车辆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理论上讲,出现在一份保险合同中的术语应作相同的解释,因此可以认为在发生全部损失时,“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中的实际价值也是指新车购置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根据合同自由原则,依照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愿订立的保险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保险公司在制定保险条款、订立保险合同时自愿选择按照出险时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后的金额赔付,虽与损失赔偿原则不符,但也应按此条款理赔。

第二,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承担责任,是否违背了公平原则?本案中被保险人一直坚持保险公司应赔付新车购置价,认为保险公司按照32万元的保险金额收取保险费,但是全损时却按照实际价值赔付,有失公平。车险合同是一份格式合同,投保人并不能参与合同条款的制定,但为了保证弱者的利益,中国《合同法》规定:“采用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本案中保险公司虽然是按照32万元计收保险费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影响保险费数额高低还有一个因素,即保险费率。若是车辆全损时,保险人一律按新车购置价承担责任,则保险费率将有所上升,而绝不是现行的费率。

2013年5月22日

车辆损失险的大致概念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是指保险车辆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不包括地震)或意外事故,造成保险车辆本身损失,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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