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年1月份,何某在二手交易市场购买一辆汽车,花费12.3万元,随后便为了汽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不计免赔特约条款。保额为新车购置价32万元,保费5488元。6月份,该车发生火灾,全部被毁。事故发生后,何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过现场勘察,保险公司只同意按照车的实际价值12.3万元承担责任。理由是依据《保险法》,保险金额不能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即使保险金额高于车辆实际价值,也只能以车辆的实际价值12.3万元理赔。但何某认为自己是按32万元投保和缴纳保险费的,保险公司理当赔付32万元。双方争执不下,于是何某将其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审理结果
经过审理,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按车辆的实际价值即新车购置价扣减折旧金额后承担责任,赔付22万元。虽然车险改革后,各家公司的条款并不完全相同,但基本内容并无太大差异,尤其是车辆损失险中保险金额的确定和赔偿处理方面,本案的判决将对以后车险的执行和操作产生重要影响。
案情分析
第一,本案的判决结果是否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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