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法分子利用车险诈骗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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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0 21:42: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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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从通州法院了解到,车主张伟制造的保险诈骗案中,暴露出汽车投保漏洞,通州法院已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崇文支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呼吁其加强对投保机动车辆所有权状况及车辆实际状况的检查核实。
保险公司日前已做出整改措施。
2003年8月30日,被告人张伟以母亲要做心脏手术急需用钱为由,将自己未还清贷款的捷达轿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熟人王某。他对王某谎称:“我的买车手续,在一场火灾中被全部烧毁了!”王某出于信任,在明知汽车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仍买下该车,并拿走车的行驶证。
半年后,张伟在车的行驶证已交给买主王某,其他买车手续均在银行的情况下,大摇大摆地走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崇文支公司,“神奇”地办下了汽车保险手续。
办完保险手续一个月后,张伟来到通州公安分局报假案,谎称自己的汽车在通州丢失,然后拿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保险公司骗取了近11万元保险金。
不久,买下张伟捷达车的王某,又将车转卖给河北一个书商,该书商又将车折抵欠款,给了一个内蒙古的债主。这位内蒙古人在当地验车时,检车厂发现这辆车是被盗车,后报案至公安机关,才使得真相大白。经过审理,通州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6年。
这起“离奇”的保险诈骗案判决后,通州法官认为,该案暴露出保险公司在办理汽车保险手续时存在严重漏洞,遂发出司法建议呼吁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投保机动车辆的所有权状况及车辆实际状况的检查核实,重视出险车辆随附手续证单的审查。接到司法建议后,人保公司崇文支公司近日已做出整改措施,决心加大对理赔管理中心的监督力度,并实行“错案假案终身追究制”和“廉洁理赔监督卡”等监督措施。
2013年6月9日
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租车费谁来付? 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
-案例:
保险公司未及时定损,租车费谁来付?
顾某在停车过程中撞到路边花坛,导致车辆受损。事发后,顾某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保险公司直到事发3个多月之后才出具定损结论。在等待定损期间,顾某无法使用投保车辆,所以不得不租车代步,为此发生租车费1万元。顾某认为是保险公司迟延定损,才导致发生租车费损失,因此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该1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租车费不属于理赔范围,所以不同意赔偿。
我国在保险法中明确规...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