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亮点三: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所属分类:  2013-5-20 21:52:29    加入收藏

亮点三: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案例: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因此自己先行赔偿之后,货运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保险条款白纸黑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况且交通法规也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但货运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法庭。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业务,因此,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2013年7月9日

未投保交强险的车辆要受罚
    未投交强险的车主把机动车借给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也不能免责。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法院判定承担全责。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作出宣判:判决机动车车主孙某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74.08元。   去年8月16日,原告刘先生与同学胡某、赵某三人行至莱阳市中医医院门前,被王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住院治疗7天。肇事车车主为孙某,关于赔偿事宜,孙某辩称交通事故不是自己造成的,不同意赔偿,他和王某一起被刘先生告上法庭。审理...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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