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亮点三: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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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5-20 21:5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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亮点三:不知条款不再成问题
案例:2008年,某地一家货运公司的汽车在高速公路发生了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公司的司机负全责,损失为34500元。由于货运公司早在一家保险公司为所有的车辆投保了机动车辆险,因此自己先行赔偿之后,货运公司就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认为该公司驾驶员在事发时还是实习驾驶员。保险条款白纸黑字规定,实习驾驶员产生的损失保险公司不赔,况且交通法规也明确规定,驾龄未满1年的驾驶员不得开车上高速。因此,保险公司做出拒赔决定。但货运公司表示,保险公司未告知有这一免责条款,起诉到法庭。
新规:新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解析:保险人的说明义务,是诚实信用原则在保险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体现。保险人相对于投保人来说,更熟悉保险业务,因此,有向投保人说明保险条款的义务。
由于保险合同多为格式条款,客户没有仔细阅读,有些保险代理人故意宣传保险产品好的一面,而将免责条款一笔带过,误导许多保户,出险后产生许多纠纷。新保险法要求保险人对合同应当履行全部说明义务,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其责任的条款应做出提示。
未投交强险的车主把机动车借给他人发生了交通事故,车主也不能免责。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未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被法院判定承担全责。日前,莱阳市人民法院对这一特殊案件作出宣判:判决机动车车主孙某赔偿交通事故受害人刘某医疗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874.0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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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省车险开支 避免“超额投保” 避免“超额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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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车险开启网络平台使其如虎添翼 随着保险行业的发展,汽车保险公司越来越多,目前我国有100多个,在众多汽车保险公司中,有的公司投保方便,有的公司理赔速度快,有的公司售后服务周到。如果给这些汽车保险公司排名,最好的要算平安车险。
平安车险是中国平安的一个分支,主要负责汽车保险行业,2007年平安车险以电话直销为突破口,连续三年销售收入增长超100%,近年来,平安车险又推出了网上直销模式,有了网上直销,平安车险更是如虎添翼,客户数量突飞猛进。平安车险网上直销之所以这么成功,是因为这个平台可以满足车主随时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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