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亮点六:理赔“真空期”被放气

 所属分类:  2013-5-20 21:53:23    加入收藏

亮点六:理赔“真空期”被放气

案例:2005年9月3日-2007年9月3日,小学生王蒙连续3年准时购买了甲保险公司的学平险。他在2006年的10月15日出险,因符合学平险的理赔范围,获得了理赔。2008年9月3日,王蒙的妈妈将他的学平险改成了乙保险公司。在等待拿保单的第二天,王蒙就因为在校发生意外,住院了。虽然这次他的情况也属于学平险理赔范围,但乙保险公司以“保单未生效”为由拒绝理赔。

新规:新保险法规定:“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考虑到保费交纳与保单正式生效之间需要必要的核保环节,新保险法也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解析:在现实生活中,人们购买人寿保险时,一般要经过保险公司的核保环节,投保人在填写好保单并交纳首期保费之后,有一段时间等待保险公司是否同意承保的决定。但在这段等待期,投保人万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呢?投保人认为自己已交首期保费,保险公司就应该赔;而保险公司认为不应该赔。这类理赔纠纷很多。

针对新保险法中有关“保险合同成立时间与效力”问题的新规定,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在标准条款里,鼓励寿险公司引入“临时合同”这一特殊处理规则,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起至同意承保,或发出拒保通知书并退还保险费期间,为消费者提供临时保障。“提供临时保障”的做法也是国外保险法中的一个特殊处理方式。比如在美国,保险公司通常会在被保险人等待批准合同的期间,向其提供一份临时保险合同,保护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利益。

2013年2月2日

我们应该如何进行车险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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