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损险的常见理赔误区

 所属分类:  2013-4-2 11:22:56    加入收藏

车上责任险是指投保了这个险的机动车辆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所载货物遭受直接损毁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以及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必要合理的施救、保护费用,保险公司在保险单所载明的本保险赔偿限额内计算赔偿。

  两车相撞酿成悲剧。

  卢先生为其一辆5座客车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后保险车辆在他人驾驶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当时坐在车内的卢先生当场死亡。卢先生的妻子张女士认为车上所有座位都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发生事故时卢先生就在车内,因而卢先生是车上人员,保险公司应当对卢先生的死亡进行理赔,遂要求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但遭到保险公司的拒绝。张女士遂将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应承担保险责任,二审则予以改判,驳回了张女士的索赔请求。

  案情回放

  车上人员投保险车主遇险遭拒赔

  卢先生于2006年为其一辆天籁5座客车与华泰保险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其中车上人员责任险为人民币5万元×5座;保险期限自2006年12月5日零时起至2007年12月4日二十四时止。 2007年1月13日15时15分许,卢先生的朋友驾驶被保险车辆行至沪宁高速公路某处时,撞击路中隔离护栏后失控,卢先生甩出车外跌地因颅脑损伤当场死亡,此次事故另造成其他3名车内人员受伤。随后车辆起火燃烧,事故中车辆损毁,高速公路路产损坏。江苏省公安厅交通巡逻警察总队高速公路支队沪宁苏州大队认定驾驶员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事故各方在交警部门主持调解下达成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协议。后卢先生之妻张女士向华泰保险公司索赔,华泰保险公司赔付了部分损失,但拒绝赔付卢先生的相应损失。张女士遂起诉,要求判令华泰保险公司赔偿保险金5万元。审理中,张女士表示,当初车上的5个座位都投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上也只有5个座位,出险时卢先生就在车内,并且也是伤亡的人员之一,所以卢先生是事故中的车上人员,华泰保险公司应当理赔。华泰保险公司则认为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应当包括被保险人卢先生。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华泰机动车辆车上人员责任保险条款中规定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但该保险合同对保险车辆限载5人即5座是明确规定的,被保险人卢先生选择向华泰保险公司投保车上人员责任险时与华泰保险公司协商确定,对保险车辆的所有5座均予以投保,华泰保险公司亦予以了承保,华泰保险公司承保后应视为接纳了被保险人同时作为车上人员进行承保。现双方对华泰保险公司承保的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包含被保险人卢先生发生争议,在当事人对格式条款有争议的情况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即华泰保险公司的理解。遂判决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华泰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一中院提起了上诉。

  一中院审理认为,在被保险车辆出险时,投保人卢先生确实属于车上人员,但其是否享有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权利,则应根据保险法规定来确定。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的定义,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作为责任险的一种,其保险标的应当是被保险人需向除自己之外的车上人员承担的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自身的损失不应属于责任险的赔偿范围。不能因为华泰保险公司承保5人座车上人员责任险即认为华泰保险公司接纳被保险人卢先生同时作为车上人员进行承保,孙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故改判驳回孙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官谈

  审判长兼主审法官 周清

  谈车上责任险的责任范围

  车上人员责任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界定车上人员险的责任范围应当从责任保险的根本特征出发。我国保险法对责任保险有明确的定义: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进行赔偿,也就是说,只有当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了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依法对他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才可由保险公司进行理赔,从而减少被保险人因对外承担赔偿责任而遭受的财产损失。常见的责任保险如产品责任保险、公众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船舶碰撞责任保险、飞机旅客责任保险、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险等。与一般财产保险相比,责任保险的本质特征在于它的保险对象,是被保险人向第三人 “依法应负的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被保险人自己的人身安全或具体财产。具体到本案的车上人员责任险的保险范围,就是被保险人 (卢先生)对本次事故造成的车上其他3人的人身损害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是卢先生自身的损失。

  华泰保险公司承保了5人座车上人员责任险,是否应视为华泰保险公司接纳被保险人卢先生同时作为车上人员进行承包?不可以。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是特定的,并不包括被保险人自身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因此即便卢先生对车上所有座位进行了投保,保险公司也予以了承保,卢先生的身份也未发生改变,仍是被保险人,无法享受理赔利益。卢先生对车上所有座位进行投保的意义在于,假设事故发生时卢先生不在被保险车辆上,被保险车辆出险时车上有5人,华泰保险公司即应对卢先生承担的5个车上人员的赔偿责任予以理赔。孙女士因卢先生投保了5座车上人员责任险且卢先生在出险车辆上,就认为卢先生的身份发生转变,可以作为车上人员享受保险理赔,缺乏法律依据,其诉请不能得到支持。

  至于卢先生本人作为机动车的所有人,在事故当时的身份是驾驶员,因为是事故责任主体,因此不能成为保险合同中的请求权人,而只能成为侵权法意义上的受害人,他的妻子张女士可以请求损害赔偿的对象只能是依照侵权法归责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文字提供:沈竹莺、敖颖婕)

  名家说案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 方乐华

  关于车上责任险的一点思考

  本案如果就事论事的话,其实没有多少点评价值。车上责任险是责任保险,责任保险之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的民事赔偿责任,既然自己对自己不可能有什么赔偿责任,被保险人自身的财产或人身损害,当然就不可能获得责任险的赔偿。但是,如果从诚信或车险的角度考察,本案就具有一定的典型意义。

  考察一些投保方败诉的案件,发现其中都有相同的情节,即稀里糊涂中投保,恍然大悟后败诉。所谓稀里糊涂中投保,是指对于所购买的险种,投保人其实处于一知半解或者自以为是的状况。一旦出险,遭保险人拒赔、被法官驳回后,才如梦初醒:原来保险不是这样的。如买了重大疾病险的被保人,被诊断为癌症后,满以为能得到赔付,殊不知原位癌责任除外,而原位癌即早期癌症,大多数患者处于这一时期。被保人得了肝炎,又以为能获得保障,却不料百姓皆知的甲肝、乙肝,均不在责任范围,须同时出现肝脏急剧缩小、肝细胞严重损坏、肝功能急剧退化和肝性脑病的 “肝炎”,才能得到赔付,而这种肝炎的发病率极低。保险合同中有 “期满续保”的字样,投保人误以为是无条件续保,期满后却被告知:续保即订立新合同,既然如此,就不可能无条件。本案亦是如此,从常理看,卢先生不太可能为借车于人而投保五座,合理的解释是他想替自己买一份保障。可惜,他的想象与险种内涵大相径庭。保险交易何以会出现如此格局?一言以蔽之,信息不对称也。故 《保险法》明确要求保险人对合同条款进行说明。本案的保险人明确说明没?其实,当初保险人若能将法庭上慷慨陈词的精神气,拿出一点点向卢先生解释一番,相信卢先生就不会投保五座;若能更诚信一点,替卢先生设身处地,建议其改买驾驶员意外险或一般意外险,那就是一箭三雕的格局:生意照样做成、卢先生获保、无须对簿公堂。

  本案引起的另一层思考是,卢先生在购买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和车身险等主险后,为何还要买附加的车上责任险 (附加险只有投保主险后才能购买,故推断)。原因很简单,上述主险都弃驾驶员及车上人员而不顾!这其实是很荒唐的。交通事故固然要分辨责任,但从人性化考虑,则车里车外都是交通事故受害者。故美国的强制险无责任二字,贯彻不论里外,有伤则救、有亡补偿的原则。我们的车险为何要对 “责任”二字如此情有独钟呢?试想,如果本案中的车上责任险改为车上人员意外险,误解还会产生、纠纷还会发生吗?从交通事故情况看,车上人员伤亡的概率,丝毫不低于车外,我们的交强险为何就不能把车上人员都保进去?如此,驾驶员投保的积极性会提高,也不至于掏大把钱忙活半天,保的都是别人,唯独自己毫无保障。其实,卢先生算是有点保险意识的,想到了自己和车上人员的保障问题,结果还是栽在 “责任”二字上。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本案应当考虑诚信问题。最后想说的是,诚信缺失的保险人,赢了官司会输了商誉;诚信缺位的市场行为,最终砸的是保险人的脚。至于车险问题,彰显了保险理念之陈旧、保险产品之落后、保险技术之粗糙。

  庭审实录

  车上人员责任险,车主遇险能否获赔?

  法官:上诉人,车上人员是如何来理解的?

  保险公司:就是在车上乘坐的乘员。

  法官:根据保险法来理解,是否包括被保险人?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第50条规定,作为责任保险应当是被保险人对于第三人所承担的责任,即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的范围。另根据保单条款第一条的规定,以此可以认定为被保险人不属于车上乘员。

  法官:被上诉人对于上诉人的陈述是否同意?

  孙女士:被保险人如果是公司或单位的情况下,被保险人不包括在乘员中,但是本案中被保险人是个人,在此情况下被保险人是包括在责任保险中的。

  法官:法人和个人的划分是否有依据?

  孙女士: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

  法官:上诉人,如何理解车上5人?

  保险公司:分几种情况,如果投保人是自然人,即投保人是驾驶车辆的;另外就是投保人借给他人使用。只要自然人作为被保险人,他在车上,就不能作为保险主体。

  法官:是否有依据?

  保险公司:就是刚才说主张的依据。

  法官:被上诉人是否认为只要是5座就包括被保险人?

  孙女士:是的。既然上诉人收取了被保险人的保费,被保险人就应当享有被保险的权利。

  法官:对于上诉人来说, 5座的情况下,除了法人投保和被保险人的情况,是否对其他的5个人承担责任?

  保险公司:是的。

  法官:保险公司的理赔程序是如何进行的?

  保险公司:在被保险人向对方理赔之后,保险公司再对被保险人进行理赔。

  法官:本案中是否对其他人员已经理赔?

  保险公司:是的,已经赔付给了卢先生的妻子。

  孙女士:是的。

  法官:被上诉人说主张的5万元,上诉人对于数额是否有异议?

  保险公司:对于数额没有异议。但是我们认为不应当理赔。

  法官:上诉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保险公司:被上诉人一直强调上诉人基于保险合同排除了其主要权利,但是我们认为其并没有这个权利。

  法官:被上诉人对本案事实有无补充?

  孙女士:没有。

  法官:法庭调查结束。

  法官:现在进行法庭辩论。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我方认为被保险人区别于保险法项下车上人员的法律概念,所以我们认为保险公司不负对于被保险人人身伤害的责任。

  法官:被上诉人发表辩论意见?

  孙女士:上诉人在没有明确免责条款的情况下,上诉人即接纳了被保险人作为享有保险权利的主体。

  法官:上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保险公司:被上诉人并不具有车上人员项下取得赔偿款的权利。

  法官:被上诉人有无新的意见?

  孙女士:没有。

2013年7月9日

进口自用车车辆购置税如何计算
    汽车购置税的算法:   汽车购置税是对在我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它由车辆购置附加费演变而来。现行汽车购置税法的基本规范,是从200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因购车的价格已经包含了17%或4%的增值税,而且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这个税种在出售环节交纳的,所以在计算购车价格时要先扣除增值税,即:不含税价=(全部价款+价外费用)÷(...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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