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保险法看点五:“关照”偿付能力不足险企

 所属分类:  2013-5-20 23:05:57    加入收藏

看点五:“关照”偿付能力不足险企

新修订的保险法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重点“关照”,规定了一系列限制措施。

法律规定: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下列措施:责令增加资本金、办理再保险;限制业务范围;限制向股东分红;限制固定资产购置或者经营费用规模;限制资金运用的形式、比例;限制增设分支机构;责令拍卖不良资产、转让保险业务;限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水平;限制商业性广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

法律还规定:保险公司使用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的,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改;情节严重的,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禁止申报新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

2013年3月17日

盘点11种保险公司可能拒赔情况
      1.撞到“自家人”的不赔   所谓第一者、第二者,是指保险人、被保险人(驾驶员视同于被保险人),除去这些人以外的,都视为第三者。在保险条款中规定被保险人或驾驶员的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范畴。   专家提醒:千万别跟人过不去,尤其是自家人。   2.车灯单独破损的不赔   据说,保险公司制定该条免责条款是为了对付某些修理厂的骗保行为。有些居心不良的修理厂常常用换下来的破损车灯或者倒车镜,装到车型相同的其他车上,来骗取赔款。   专家提醒:这一免责条款并不是所有的车损险条款都采用,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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