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购买改革在即

 所属分类:  2013-5-26 21:12:49    加入收藏

车险改革在即

除外责任将获赔,或有附加险捆绑主险销售风险

保监会此次发布“通知”提出,符合条件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其条件为: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连续三年综合成本率低于100%,且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30万辆以上,以及其他条件。

对于此次车险改革,中央财经学院保险系主任郝演苏称,因为还没有正式出台,不便多言,但他表示,车险费率市场化,将加速车险市场竞争,最终使消费者受益。

保险公司自行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

有市场人士认为,一旦保险公司自定商业车险费率,市场上或将出现更多优惠的车险产品。在这种竞争下,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颇显劣势。不过,消费者将受惠。

而在保监会“通知”征求意见结束不久,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即于10月21日前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

“条款”将此前的附加险包括“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纳入主险。

一位南方保险公司人士表示,一旦“条款”正式出台,像这样的除外责任,车主就可能获赔。

不过,也有市场人士质疑,此举或将附加险捆绑主险销售给消费者。

2013年3月15日

平安保险人身伤亡责任险合同解除与变更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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