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卖后丢失,保险公司到底赔不赔呢

 所属分类:  2013-5-27 18:55:02    加入收藏

昨天,曹先生又一次接到保险公司拒赔的消息。他找到周先生,一起去了律师那里。原来,2004年12月份,曹先生将自己的一辆自卸车卖给了周先生。12月18日,车丢了。两人到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开始说赔,后来又不赔了。如此反复了几次,近半年过去了,理赔还在交涉中。

保险公司先说赔后又不赔了

曹先生说,他把车卖给朋友周先生后,双方于2004年12月6日和12日分别到车管所、永安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办理了车辆过户和保险过户手续。2004年12月18日,车丢了。丢车当日,二人持公安机关的立案证明及相关手续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开始答应赔付,后来却出了拒赔通知单。

曹先生介绍说,保险公司拒赔,是因为周先生未能提供合法有效的保险合同凭证,不具备要求赔付的主体资格。而曹先生虽有保险单,但已没有了保险利益。5月19日,永安保险公司河北分公司客服部徐经理告诉记者,曹先生和周先生的保险案还没有定案,公司并未说不赔付。记者要求看一下曹先生在公司留下的保险人变更申请,被拒绝。5月26日,徐经理说,他们拒赔周先生,是因为他在丢车时没有保险单。曹先生有保险单,但已没有保险利益了。徐经理说,曹先生提出保险人变更申请,不是在2004年12月13日,而是在当年12月20日。保险公司的批改,也是在12月20日。

对于徐经理的说法,曹先生提出质疑:既然车在12月18日已丢了,并告知了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20日还要把自己的保险利益批改给周先生,是何用意?

律师说法:保险公司应赔

河北燕赵众诚律师事务所王贞国律师认为,曹先生有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如果曹先生是在车辆过户后的2004年12月13日提出被保险人的变更申请,在当年12月18日车辆丢失后,曹先生又通知保险公司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然没有提出解除保险合同,且在21日进行了批改,视为保险公司对解除合同权利的一种放弃。如果保险公司认为,曹先生是在车丢失后20日才提出申请的,那么,保险公司有义务出示曹先生填写的申请变更单,以澄清事实。

2013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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