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和格式条款均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所属分类:  2013-5-28 13:09:31    加入收藏

  现实生活中,因驾驶人无证驾驶、醉酒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伤后遭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况时有发生,保险公司能否免赔?两种观点激烈交锋,因法律适用的差异,不同法院对此类案件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
  2010年9月份,郯城县张某无证驾驶小货车行至205国道某处,发生交通事故将行人王某撞伤致右腿伤残。经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因肇事的小货车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王某在获得张某的部分赔偿后,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责任,并为此将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辩称,根据《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驾驶人无驾驶资格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且保险合同中亦有明确条款规定此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免责。
  郯城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且不论机动车方有无过错。同时,从交强险制度的立法精神看,保险公司承担责任的基础不在于致害人是否存在过错,而在于投保车辆是否发生了交通事故与受害人是否故意。除此以外,即使存在《交强险条例》第22条规定的情形,保险公司同样应该承担赔偿责任。故无证驾驶和格式条款均不是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
  近日,该院依法判令被告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2万元。

2013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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