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些车险投保和理赔的细节
注意“高保低赔”
在一些情况下,投保人按照新车价格投保却只能按照旧车价格赔偿。
戴先生投保车险时车辆已经使用了90个月,不过他仍然按照新车购置价16万元来进行投保。不幸的是,戴先生的车辆在一次交通事故中全损,却仅仅得到了3.2万元的赔偿。
原因是根据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折旧率计算方法,事故发生时车辆折旧后的实际价值只有3.2万元,现所需修理费为7.4万元,保险公司推定车辆全损,只同意按照事发时车辆的实际价值3.2万元进行赔付。
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保险金额可以按投保时与保险车辆同种车型的新车购置价计,也可以按投保时车辆的折旧价计,所以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任意一种计价方式。
而保险合同同样会规定车辆的折旧方法,出险时保险车辆的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车辆的实际价值,因此,保险公司推定全损是有根据的。
虽然车辆是按16万元的新车价投保,但事发时车辆实际价值为3.2万元,保险法禁止财产保险投保人获得超出保险标的实际价值的利益,所以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车损3.2万元。
在戴先生的案例中,按照车辆购置价格投保是不划算的,不过专家指出,按照购置价或者折旧价投保各有利弊。
按新车价投保的,当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将获得足额赔偿,但发生车辆全损时,则可能得不到全额赔偿;按折旧价投保的,在发生部分损失时,将按照旧车的折旧比例计算修理费,即得不到全额赔偿,但如果车辆全损,虽然得不到全赔,却可获得降低保费的益处。
注意“无责不赔”
在一些车主无责任的交通事故中,保险公司并不会赔偿车主损失。
老于在一次外出中不幸与一辆飞驰而来的货车发生撞击,这次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是,因为种种原因,老于并没有能从货车司机刘某处获得赔偿。老于觉得,自己既然投保了车险,那就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否则自己就白白损失了大笔的修理费。但保险公司却拒绝赔偿,原因是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人依据投保车辆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次事故中老于无责任。
这类事故在车险的赔偿中屡见不鲜,由于车主损失由第三人造成,所以应由第三人赔偿,而非投保的保险公司。但是实际情况中经常遇到车主找不到肇事方,或者肇事方无力赔偿时,车主的损失就只能自行承担。
在老于的判例中,法院最终判定老于损失由保险公司赔偿,原因是车损险的合同目的在于分散车主因车辆损坏而遭受的经济损失,如果在车主无责的情况下,肇事者难以赔偿损失,保险公司又不承担责任,那么车险合同则达不到分散风险的目的。
2013年2月19日
注重理赔要高于注重保险的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