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理赔的制度将何去何从?

 所属分类:  2013-5-30 22:19:57    加入收藏

在实行赔款实名制以前,机动车辆发生的事故绝大多数是由车主移交车险中介机构或者4S店来处理的。车主只需在事故发生时完成责任的认定以及通知相关部门的义务,就可得到赔付或完成车辆的修理。无需垫缴任何费用,也无须亲自到保险公司办理理赔等手续。对于车主来说,既便捷又省心。 然而在实行赔款实名制以后,所有理赔的手续步骤都要由车主自己来完成。除了需要自己垫缴维修费用以外,还需要自行联系保险公司,准备各种材料。从通知到准备材料,再到保险公司核损定损,事故车主少则要跑上两三次,多则五六次、甚至都不一定能够将手续办理完全。对于专业知识不足、工作繁忙的广大车主来说将是一件十分麻烦的工作。即便是如近日来一些媒体宣传的那样,保险公司以提高理赔效率以应对新措施,但毕竟目前保险公司理赔程序仍然不尽完善,车主所花费的时间与精力都要远远超过实行实名制以前。这不禁让人产生这样的质疑,保险作为金融服务行业,其服务的对象本是消费者,如今仅仅为了避免并非普遍的骗保现象,就采取给所有消费者都带来极大不便的理赔“实名制”,叫人如何相信所谓的经营目标是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呢?

也许有人会说,保险实名制不仅仅可以避免保险公司利益受损,更可以避免消费者多掏保费。的确,长期以来,保险中介机构以及4S店的车险业务都占到了整个保险公司车险业务的很大比例。也正因此,保险公司一直面临着中介机构压低保费,抬高手续费,虚增、夸大事故损失等挤压保险公司利润空间的问题,致使许多财险公司经营的车险业务利润甚微甚至亏损。加之车险又在财险中占到了70%的比例,更使得财险公司对车险业务又爱又恨,正所谓弃之不舍、食之无味。实行实名制之后,车险的代理业务将大量流出中介机构,几乎可以说是彻底解决了保险公司原先所面临的代理问题。然而对于消费者个人而言,由于理赔额度的减少所带来下一个保险年度保费的减少是十分有限的,(目前多数公司对于车险保费的折扣都是依照索赔次数来认定的,且幅度有限)与实行实名制给消费者带来的不便相比,更加不值。实名制实行的两个月来,绝大多数车主对这项措施持反对意见,甚至他们宁愿多交一些保费,也不愿意在发生事故时大费周折地与保险公司打交道。

实行实名制后骗保行为将得到有效地遏制,那么车险赔款额将明显减少。而车险的比重又占到了整个财险的70%以上,因此车险赔款额的减少势必影响整个财产保险的赔款额度。而数据的显示却并非如此,我们选取了率先实行车险赔款实名制的江苏、湖南以及四川三地,对其财产保险赔款数额进行了统计。

数据显示,在实行实名制的11月份和12月份,较之前两个月,财产保险的赔款额并没有有所下降,相反还略有上升,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骗保行为并不是导致财险经营不善的主要原因。从收入与支出两方面进行分析是合理的,但是如今导致赔款支出过大除了骗保问题,必定还存在着其他实质性影响因素。

作为保险行业,服务的对象是投保人、是广大的车主。按理说顾客是上帝,一切都应以消费者利益最大化为原则。一面是打击骗保行为,另一面是维护消费者利益;一面是个别行为,另一面是所有消费者的便利,孰轻孰重,显而易见。换个角度来说,车险经营状况不佳,保险公司应该从自身出发去找问题,而不是一味财寻找外在原因:车险中介机构以及4S店侵占保险利润这是事实,但这也只是表面现象,隐藏在背后的是保险公司与代理机构的沟通不善、对其的管理不当以及财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因此,加强与代理机构平等沟通,对其进行有效管理才是解决车险业务经营不善的根本方法。此外,对于绝大多数保户,保险公司应以服务的姿态去承保、理赔,而不是处处小心提防,给消费者设下理赔的层层障碍。毕竟存心骗保的还是少数,保险公司切不可因小失大,既影响了企业的形象,又不利于整个行业的长远发展。

2013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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