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免责条款的六大争议

 所属分类:  2013-6-4 9:51:20    加入收藏

纠纷热点一是车损险合同中的“无责不赔”和“按责赔付”条款的效力问题。实践中,车损险合同通常约定,保险公司依据被保险机动车驾驶人在事故中所负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对此保险公司解释为:如果驾驶人在事故中不承担责任,则其车辆损失,只能向有责一方主张,不能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但车主往往对此提出异议。

二是旧车投保时“高保低赔”条款的法律效力问题。旧车按照新车购置价投保车损险是目前实务中常见的现象,即旧车按照新车价值缴纳保险费,却按实际价值进行理赔。保险公司的理由是:车辆修理时使用新零件,所以应以新车价值投保。如果车辆发生部分损失时,车主获得的保险金基本可以覆盖修理费。但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则与预期的赔付会产生较大差距。

三是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被保险人的利益难以保障。因定损争议诉至法院的,占到私家车保险纠纷的八成左右,其中有不少因保险公司怠于定损而引起。保险公司怠于定损不仅表现在迟迟不出定损结论,还表现在有些保险公司利用强势地位,仅作口头定损,不给相关依据,待到车主自行委托评估后,才给出书面定损结论,推翻车主委托的评估结果。

四是“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否则条款不生效力。所以保险免责条款的生效应当以保险人尽到明确说明义务为前提。对当事人保险免责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如果依照通常理解,仍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则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五是被保险人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导致交通事故的理赔问题。对于一些严重违反交通法规而导致事故的情形,例如无证驾驶、醉酒驾车、肇事后逃逸等,保险合同中明确将其列为免责范围。

六是责任险中,“自费部分”医疗费的理赔问题。目前,不管是交强险还是一般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医疗费赔偿项目上,都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为限,也即自费医疗部分不赔。这使得许多车主在向受害人全额赔偿了医疗费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无法获得全额赔付,由此引发了大量纠纷。

2013年1月31日

车险保费优惠要看理赔记录
    保费优惠要看理赔记录 王小姐去年年底买了辆新车,由于技术不熟,经常发生剐碰,每次都是找保险公司理赔了事。眼看要到车险续保,打电话咨询了续保的保费,结果她的出险记录达到了4次。续保时,保险公司称,她的车险费得上调几百元。 提醒:保险专家解释说,车主的理赔次数、金额将决定来年车险续保的优惠程度。假如上一年度车辆未出险,续保时私家车最多可以享受8折优惠,单位团体车辆最多可以享受7折优惠。上一年度发生1~2次赔款的车辆,按照基准保费承保;上一年度发生3次赔款的车辆,车险费率在基准保费上上浮10%;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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