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车险切勿超额或不足额投保

 所属分类:  2013-6-4 16:03:29    加入收藏

有些车主,明明车辆价值10万元,却投保了15万元的保险,认为多花钱就能多赔付;而有的车价值20万元,却投保了10万元。这两种投保都不能得到有效的 保障。依据《保险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的部分无效。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 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超额投保、不足额投保都不能获得额外的利益。

2013年3月24日

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至少应遵循三条原则
    笔者认为就如何界定第三者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至少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第一、被保险人应否对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是判断是否属于第三者的基本法律标准。   现所讨论的“第三者”源自保险法中的责任险制度,我们首先应当看什么是责任险。保险法第50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立法很明确,第三者就是有权向被保险人求偿,被保险人也负有向其承担赔偿义务的人。该第三者是相对于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产生的第三者,而不是相对于车辆和车体的间隔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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