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改革大幕即将拉开

 所属分类:  2013-6-4 20:25:38    加入收藏

去年4月初,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又发布了《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将完善车险代位求偿制度。至此,车险改革大幕已徐徐拉开!

车险赔付问题重重

目前,车险中争议最大的当属“无责免赔”,即无责车主索赔难,从而引发车主“买保险无用”的不满情绪。与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者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简单说来,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国内保险法专家、华东政法大学教授方乐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被保险人应当获得赔偿的关键是其支付了保费,至于保险人向第三人追偿的结果如何,这与被保险人完全无关,保险人不能预想难以追偿而拒绝向被保险人赔偿。就是这‘无责不陪’条款,让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很无奈,明明无责却要努力‘抢’责任,而处理事故的交警也心知肚明,违心将无责方认定为全责。可以说,‘无责不陪’条款的社会效应极差。”

针对该条款,前不久发布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征求意见稿)》提出,完善车险代位求偿制度。《指引》称,为了方便被保险人索赔,保险公司应积极协助被保险人向责任对方(责任对方是指在事故中对被保险人负有赔偿责任的当事人)进行索赔;如果责任对方怠于请求的,被保险人可以按照《保险法》规定,直接向责任对方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人也可以选择直接向投保保险公司索赔,并将向责任对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公司。

除此之外,车险的最大问题是强制险、商业险的定位偏差。方乐华表示,“政府强制投保的交强险,应当建筑在‘车祸是公害’的理念上,因为是公害,故车上、车下人员均为受害者(排除故意行为)。因此,交强险应去掉‘责任’二字,定位于‘交通事故无过错保险’,贯彻无论车上、车下,‘谁受伤害救谁’的原则。其背景是单车事故造成的车上人员伤亡比比皆是;两车事故中,也可能出现车辆未保、脱保而车主无赔偿能力的情况。若遇到如此之困境,被保险人虽然购买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其与车上人员依然没有人身方面的保障。一个典型的案例是,被保险人除购买上述主险外,又加保了‘车上人员责任险’,结果单车事故中被保险人飞出车外死亡,依然没有得到赔付。商业险另当别论,政府强制的政策保险,其宗旨应当是保基本,即人身伤害。奇怪的是交强险居然保财产。最荒唐的是,即使车辆完全无责,还要赔偿加害方财产损失100元。要知道,为了100元赔偿,保险人可能付出成倍的理赔费用,而一切费用的最终买单者,非被保险人莫属。”

交强险的另一个定位问题是精神赔偿。“根据马斯洛需求理论,精神方面显然属于高层次需求,不符合保基本的宗旨。如今精神损失反成了交强险必赔项目,而其在商业险却属于免赔,未免有些本末倒置。因为从定位角度,商业险理应提供高于政策基本险的保障。由于商业险免赔,为了让受害方获得精神赔偿,法院采取了挤压方式,将精神损失先于人身伤害费用计算,以确保交强险责任限额中包含精神赔偿,而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人身伤害费用挤压进商业三者险中。其实,精神赔偿之项,既可以在商业三者险中承担,也可以通过附加险的方式,让被保人选择投保。”

2013年3月11日

车辆损失险计算 行业标准ABC
     说到车辆损失险,太多的车主都感到头痛。说自己到不同的保险公司问此险种费用,得到的报价都有所出入。因此,不少的车主朋友们,都纳门儿这车辆损失险到底是如何评定其保险费用的?会不会存在乱收费等现象? 车辆损失险计算 行业标准ABC 目前我国车损险有三种保险形式:一是按照新车购置价承保;二是按照车辆的实际价值承保;三是按照双方协商的价格承保。各大保险公司大都采用第一种形式,因为后两种形式与第一种形式最大的区别就是它们都是按比例赔付的,而第一种按新车购置价承保是全额赔付的。...查看全文>>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07-2011 qc188.com All Rights Reserved 汽车江湖网 版权所有
汽车江湖网 qc188.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0901278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