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说说 关于车险的一些知识

 所属分类:  2013-6-6 20:59:10    加入收藏

近年来,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与保险行业市场化程度的不断提高,各家保险公司不断推出新产品,这在很大程度上丰富了保险产品市场。在众多的保险产品中,机动车辆保险(以下简称为“车险”)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广泛关注,其与社会公众的关系亦愈加密切。在此,将为广大车友朋友们做一下车辆保险的简单介绍,方便您为爱车购买最合适的保险。

在2003年以前,各家产险公司均使用统一的“统颁车险条款”;2003年以后,随着市场上保险主体的不断增多,各家保险主体均开发使用了自己的“个性化车险条款”;2006年7月1日,《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实施以来,形成了延续至今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为“交强险”)”和A、B、C三款主要商业车险条款的车险产品格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强险”是每个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必须为车辆购买的车险产品;从车主的角度来讲,购买了“交强险”,保险公司即负有在“交强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与损失金额范围内为车主承担交通事故中被保险车辆对第三方造成的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责任。

由于“交强险”所承担的保险责任,只是被保险车辆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且有一定的保险金额为限制,所以单单购买了“交强险”对车辆的风险保障是远远不够的,对车主来讲,要想对车辆风险有一个较为全面的保障,必须还要购买车险商业险产品。

车险商业险产品中的A、B、C三款,无论从险种形式上,还是具体险别内容上,均不存在大的本质差别。从形式上来讲,商业险分为“基本险(或者叫主险)与“附加险”两个大的部分,这两个大的部分中又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分为若干不同的“基本险险别”与“附加险险别”。“基本险”与“附加险”的主要不同之处是:“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车主若要投保“附加险”某险别,必须同时或者事先投保了所要投保“附加险险别”所对应的“基本险”险别。举例说明一下,若要投保“附加险”中的“玻璃单独破碎险”,则必须同时或者事先投保了“基本险”中的“车辆损失险”,也就是说“玻璃单独破碎险”属于“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

一般来讲,现行商业车险条款中,基本险主要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辆损失险、全车盗抢险、车上人员责任险”四个独立的险种,车主可以选择投保其中的部分险种,也可以选择投保全部险种。A、B、C三款车险产品中的附加险险种虽然不尽相同,但是车主一般选择投保的主要险别大体一致,主要包括“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不计免赔险等”。其中,“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自燃损失险、涉水行驶发动机损坏险”属于“车损险”的附加险;“车上货物责任险”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附加险;“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险”属于“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与车上人员责任险”三个主险险别的附加险。

总的来讲,虽然目前市场上不同的保险公司使用的车险产品不同,但就其实质内容来看,普遍具有“同质性”的特点,车主在为自己的爱车投保时,勿需为选择A、B、C车险条款大伤脑筋,切实了解其中的实质内容更为重要。

机动车辆作为人们重要的交通代步工具,其拥有量与使用频度均越来越高,而车辆在使用过程中面临的风险程度与实际风险发生频率亦呈上升趋势。所以,广大车主要适时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购买适合自己的车险险别,确保将风险降到最小,同时,还要多学习和掌握安全驾驶的技能,确保您和他人的安全。

2013年4月15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理赔方面的主要区别
     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理赔方面的主要区别 (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处于赔付最前沿,一旦发生交通事故,只要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不与交警对事故的认定责任挂钩,不论是否有事故责任,保险公司都要先行赔付,超过限额部分,再由相关人员承担。而商业三者险则是“有责赔付”,只在投保人有责任时才’赔付。商业三者险有明确的除外责任,比如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均不在赔偿范围,自然不会向受伤者垫付抢救费用;但强制三者险基本无除外责任,即便是在上述两种悄况下撞伤人,也必须由保险公司在强制三...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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