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行业“高保低赔”问题亟待解决

 所属分类:  2013-6-7 20:47:51    加入收藏
  对于前述相关媒体报道的“高保低赔”,业内专家给出了清晰的解释。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学院院长郝演苏指出,按照目前的商业车险条款,旧车并不一定要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主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以及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确定的保险金额不同,相应的理赔也不同。部分损失时,按新车购置价投保可以保证车辆按照全新的标准进行修复;按照实际价值投保,理赔时就会有一定折价。而车辆出现全损的概率很小。

  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保险法研究中心副主任李青武认为,“高保低赔”条款的公平性应综合分析,不能简单地斥之为“霸王条款”。

  李青武认为,保险公司要消解公众对“高保低赔”公平性的质疑,应完善保单条款,根据三种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投保人交付对应情形下的保费。通过风险细分,使保费费率厘定更加合理、公平。

  曾在车险行业从业多年的北京追随者汽车俱乐部总经理尹斌昨日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当前公众所关注的诸多车险问题,虽然也存在消费者认知不够的因素,但更主要的,还是整个行业自身的问题。

  他认为,目前提到的“高保低赔”问题主要会在车辆全损的情况下出现,最终涉及到的消费者相对算少数,而需要注意的是,有大量的客户在出险后的维修过程中并未享受到好的服务,比如因修理厂级别的不同可能造成维修所用的配件质量及可靠性存在较大差异,这或许是更值得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

2013年6月20日

车险经营遵循什么原则
    有关专家表示,以车损险保额对比盗抢险保额是不正确的。车辆被盗是一次性事件,不可能持续或连续发生,保险公司以折旧后的车辆实际价值理赔,不存在疑问。然而,车辆在投保车损险期间,既可能只发生一次性全损,也可能连续多次发生较大车损,导致最终的保险理赔金额可能会超过保额。也就是说,在这两种情况下,同一个投保人既有可能“吃亏”更有可能“占便宜”。而上述两种情况都是车损险条款在制定时需要考虑的风险因素。 根据有关保险条款规定,投保车损险时保险金额的选择确定有三种方式,保险公司根据确定保险金额的不同方式承担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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