避免车险“高保低赔”的妙招

 所属分类:  2013-6-9 12:58:49    加入收藏

近期,个别媒体报道车险存在“高保低赔”现象,将保险行业推向舆论的漩涡。此时,作为研究保险法的学者,却希望对此现象多一份冷静和理性的思考。

“高保”的准确解读是保险金额高于车辆的实际价值。导致“高保”的原因或许有很多,但是追求效率是一个重要原因。为了提高核保效率,保险公司需要借助于保险车辆的电子估价系统,对车辆的价值进行估定。然而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的车价并不统一,北京就曾经被称为汽车价格的洼地(据报道比全国均价低5%),二手车市场价格差异更显著,电子估价系统并不完美,不能穷尽市场中的复杂情况,无法与全国不同地区的车辆实际价值相吻合,出现了车辆估价高于实际价值的情况,这是保险公司的选择。由于“高保低赔”的误读,保险公司几乎被视为抢钱的劫匪,这是一些报刊传递出的信息。

那么改变一下“高保”,结果又会怎样呢?我们必须认识到,为了追求每一辆车的保险金额最接近实际价值,为了避免“高保”,必须对每一辆车进行专门的估价。对每一辆车进行个别估价从每一个被保险人角度分析是公平的(实际价值不同,保险金额应当不同,保费当然也不同,符合人们公平的感觉)。然而获取保险车辆实际价值的信息也会产生成本,这必然产生更多的核保成本和时间成本。在赔付率保持不变的前提下,车险保费整体上将会提高。每一辆车的车均保险费因为车辆实际价值信息的完善将会提高。即使优化保险车辆的电子估价系统,将保险车辆进行更细致的分类和更差异化的保险金额核定,也必然造成成本的上升。在其他假设条件不变的情况下,保险费率也必将提高(或者应降而不降)。

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在效率和公平之间进行衡量,做出取舍。其实,保险公司的很多经营技术就是在公平与效率之间的一种取舍,以取得成本最小化和效益最大化。例如,保险公司对所有保险车辆的风险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按照不同的风险类别进行承保,例如家庭自用车和营运用车使用不同的保险条款。但我们知道即使都是家庭自用车,由不同的人拥有和不同的人驾驶,其风险也是不同的。为了追求效率,保险公司难以对每一辆车之间的差异化风险进行评估。

基于追求个案正义,保险公司应该根据车辆实际价值确定保险金额。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降低,保险金额应该降低。然而机动车保险事故不会因为保险金额的降低而减少,保险损失并不会因此而减少。特别在机动车的配件成本、人工费用以及其他成本高企的年代,保险公司为了维持一个适当的利润水平,维持一个合理的赔付率,在保险金额降低的情况下,作为一个理性人,保险公司未来的选择将是提高保险费率,或者减少甚至取消目前的费率优惠措施,车均保费将不会降低,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水平将不会降低。期待保险金额的降低从而获得保险费的降低是不合实际的。

公众难以理解保险技术的复杂性以及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公平是人类追求的目标,因此,公众总是从个案中评价保险条款和保险合同。就个案而言,“高保低赔”不符合人们的思维模式,不符合人们关于公平的基本感受,从而形成对“高保低赔”的舆论审判。因此,保险公司需要在公平与效率之间进行更加科学的利益衡量,需要关注公众在个案中的感受,防止出现“高保低赔”。如前所述,保险金额的降低将伴随着保险费率的提高,保险费率的提高将保证保险公司的总保费收入,客户的保费负担并不会减少。但是如果保险金额符合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却可以符合人们的公平感。

2012年8月5日

2012年车船税意在引导人们购买低耗能车辆
    今年年初,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草案)》。2012年车船税法规定乘用车车船税按排气量分为七档征收,年基准税额从1.0升以下最低的60元,到4.0升以上最高的5400元,最大差距达到90倍。 我国对车船税征收的历史悠久。明清时,就曾对内河商船征收船税。解放前,便有不少城市对车船征收牌照税。所谓车船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应依法到公安、交通、农业、渔业、军事等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的车辆、船舶,根据其种类,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和年税额标准计算征收的一种财产税。从200...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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