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上车险 弊端多

 所属分类:  2013-6-10 12:39:09    加入收藏

2009年8月20日,顾小姐在购买爱车时,4S店推荐给她一款低于市场价20%左右的车辆损失险保单。虽然顾小姐发现保险人不是在北京登记的保险机构,而是某保险公司K地支公司,但由于保单价格令人心动,4S店又承诺该保险产品的服务和京城保险公司产品无任何区别,于是欣然购买。

       保险期内,顾小姐和朋友驾车出游,行至京城某路口时,为避让其他车辆发生侧翻,造成车辆受损,司机和乘客受伤。交管部门认定顾小姐负全部责任。顾小姐向某保险公司K地支公司报险,足足等了4个小时之后,保险公司人员才赶到现场查验,这时顾小姐的车早就从事故现场拉到修理厂修理。后顾小姐要求保险公司赔付其拖车费、汽车修理费近3万元。

  某保险公司K地支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后,顾小姐应当与其协商确定维修项目、方式和费用,并提交理赔的书面申请及手续,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无法重新核定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顾小姐没有经过核定,擅自修车,其所主张的费用和损失无法确认,只能赔付1万余元。双方因此引发争议。

       分析 保险公司跨区域承保主要弊端

  其实,顾小姐的遭遇并非特例,一段时期以来,外地保险公司在京承保导致的诉讼纠纷有骤增趋势。2009年,仅朝阳法院民二庭受理的外省市保险公司跨区域承保引发的理赔纠纷案就达17件,同比增加12件,增幅为240%。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除另有规定外,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营保险业务。但实践中,外地保险公司在京承揽业务、造成纠纷、引发诉讼并不鲜见,其主要弊端是:

  1、投保人无法及时报案、及时得到理赔。外地保险公司的异地理赔流程不健全,出险后,往往需要通过保险代理人间接联系到保险人,存在被保险人报险难、保险人不能及时出现场办理定损等情况,导致理赔周期过长。

  2、理赔金额容易产生分歧。外地保险公司往往在京没有固定的维修厂和合作伙伴。购买外地保单的车辆出险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通常在更换还是修理、赔付金额多少等问题上出现分歧,外地保险公司往往针对个案进行市场询价,定损依据不确定,价格存在地域差异,导致投保人无法得到及时理赔。

  3、投保人主张权利成本增大。外地保险公司一般在京无固定人员和办公场所,或工作人员与其在京业务量不成比例,从而使得投保人在出险后与他们联系困难,易引发诉讼。

2013年6月28日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下称“中保协”)组织制定的《机动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索赔指引》于7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   所谓“代位求偿”,是指当责任方不愿或怠于赔偿时,投保人可直接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然后该保险公司再向责任方所在保险公司追偿保险赔偿金。业内人士认为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保障事故中受害方的利益...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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