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理赔如何使用代位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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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0 12:4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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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于2002年3月将其单位一辆京华大客车在保险公司投保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不计免赔险及自燃险。客车于同年9月在某路段正常行驶时,为躲避 同方向行驶一骑车人,采取措施不当,驶入逆行,与对面驶来一金杯车相撞,两车均受损,金杯车上2人受伤。经当地交通部门裁定,被保险方与骑自行车方负此事 故同等责任,各承担50%的经济损失,金杯车方无责任。
该事故造成被保险人京华大客车车损90000元,三者方的金杯车车损40000元、拖车费1800元,另有金杯车上两人受伤医疗费30000元,损失共计 161800元。但是,被保险人提出因骑自行车方确无赔偿能力,无法赔付其应承担的50%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公司能否赔偿事故全部经济损失。
保险公司认为依据《保险法》的四十五条,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 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力的规定,可以对本车车损另外的50%损失进行赔偿,其余不予赔偿。因此,保险公司赔偿被保险人80900元及本车另外50%的 车损45000元,共计赔款125900元。
通过本案,提醒广大被保险人,在由于第三者责任造成保险事故使自身利益受到损失时,可以按照保险条款中的相关规定选择“代位追偿”方案,将自身损失降到最低。
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给予赔偿。但因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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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看全文>> 2013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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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第三者责任险在交强险赔偿后予以补充赔偿。
七、第三者责任险并不区分责任限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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