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 鼓励地方率先开展 “双挂钩”试点

 所属分类:  2013-6-10 12:53:51    加入收藏
不是说着玩 上海都试点好几年了

  成都本地保险业人士认为,保险费率挂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如今已不存在技术障碍

  “醉酒驾驶者将被提高车辆保险费率!”上周,公安部交管局负责人的一番表态,再次给司机们提了个醒。该负责人称,为遏制酒后驾驶,将增加经济处罚手段,下一步公安部将协调保监会、银监会等部门,与车辆保险费率和银行个人诚信体系挂钩,凡酒后驾驶发生重大事故或醉酒驾驶的,提高车辆保险费率,纳入银行个人不良记录。 对此,成都本地保险业人士上周告诉记者,将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纳入保险费率浮动因素,其实保监会两年前就曾动议过,不过当时由于各方面条件不成熟,目前全国仅有上海在试点交强险保费与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行为“双挂钩”。本地保险业人士表示,随着今年四川车险信息平台逐渐实现联网,保险费率“双挂钩”已不存在技术障碍。

  保监会 鼓励地方率先开展 “双挂钩”试点

  “酒后驾车目前还未与保费挂钩。”四川保险业人士告诉记者,现在与车辆保费挂钩的仅是理赔次数,车主上一年度理赔次数越多,第二年保费也越高。不过,提议将酒后驾车纳入保费浮动系数却不是新鲜事,早在2007年,保监会就考虑将交强险费率与醉酒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挂钩”。

  据了解,2007年6月,保监会曾草拟了《交强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并广泛征求社会意见。按照这份《暂行办法》,交强险费率考虑实行与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双挂钩”——就是将影响交强险保费的因素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交通事故相联系的六种情况,另一类则是八类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包括酒后驾车、闯红灯等,情况不同费率浮动标准不同。

  不过,在后来征求意见中,由于反响较大且全国推广的时机不成熟,保监会最终决定费率浮动暂不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只保留了六种与道路交通事故相联系的浮动因素。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当时表示,这并不是说不应当挂钩,而是要全面推行这项制度还需要有一个过程。

  据悉,与道路交通事故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来源是保险公司的交强险理赔数据;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挂钩依据的主要信息,则来源是公安交管部门提供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而当时,全国仅有上海、北京、大连等7地建立了车险联合信息平台。袁力表示,鼓励各地根据自身条件率先开展“双挂钩”试点。

2013年3月16日

车险拒赔纠纷误读:发动机进水获赔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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