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保险公司正在完善 “代位求偿权”执行流程
车主上了“全险”,却因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而被保险公司“拒赔”……近日,有关车险“无责不赔”条款备受各方诟病,不少车主甚至给这一条款扣上了霸王条款的帽子。然而,记者多日调查后发现,导致车险无责难理赔的祸根并非条款,而是保险公司在“代位求偿权”告知和执行的缺失。最新消息表明,在保监会敦促下,目前各保险公司正在完善“代位求偿权”执行流程。
被误读的“无责不赔”
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投保了商业保险却没有得到赔偿,被迫无奈的投保人最终只好诉诸法律。近期在北京、江苏、重庆等地曝光了多起类似案例,最终法院都判定了“无责不赔”条款无效,支持车主的诉求。
一时间舆论哗然。有财经网站调查显示,超六成车主在理赔中遭遇过类似情形。超九成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类似的条款明显不合理,是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责不赔”,便是指的这条。
“有过错有责任,没过错没责任。在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也因投保车主有责或无责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并不存在异议。”据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余海纯介绍,我国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来进行赔付。而“过错责任”判定事故责任一直是国际惯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指出,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坦言,认为无责不赔是霸王条款实际是一种误读。无责不赔只是不能从自己的保险公司中得到车损险的赔付,但可以从对方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得到全额的赔偿。
有责方险企该赔,但赔偿不力
目前,我国强制险种交强险推行的是“无责赔付”原则,赔偿最高限额分别是:死亡伤残11万元,医疗费用1万元,财产损失2000元。车辆出险超过上述限额只能寻求商业险。
举例来说,两车相撞,自己的车定损为1万元,对方的车定损为5000元。若自己无责,对方全责,交强险赔付2000元限额之后,自身剩余损失由对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依据三责险条款赔偿,不需要拿自己的车损险赔偿。对方的损失则由对方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赔偿。若是自己在事故中承担70%的责任,对方30%的责任,则交强险各自赔付2000元损失后,自己其他8000元损失则依据责任来划分,自己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条款承担70%的损失,即5600元,另外30%的损失由对方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责险赔付。同理,对方的剩余3000元损失中,30%由对方的保险公司依据车损险赔偿,70%由自己的保险公司依据商业三责险条款赔偿。
然而,在实际的交通事故中,存在着全责方无投保或无经济偿付能力的情况,或者即使投保,全责方投保的保险公司不在本地,投保人索赔难度比较大的情况。这样,就造成了无责且投保了商业保险的客户得不到理赔的情况,这也是“无责不赔”被车主诟病的原因。
无责方险企可代追偿,但追偿不力
无责车主追不到偿款,因此“无责不赔”被质疑为霸王条款,有人认为应该废除。难道,法律真的存在漏洞吗?显然不是。
2009年2月28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投保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这就是说,投保人可以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先行垫付赔偿款,然后公司再向肇事方追偿。在现实中,很少有车主了解并通过转移追偿权这一程序进行索赔,而保险公司也鲜有向车主解释行使这一权利。而在理赔过程中,多数保险公司会以“无责免赔”为由回绝投保人的理赔请求,并拒绝“代位求偿”。
记者查阅多家保险公司车损险合同条款发现,除了部分公司对“代位求偿”只字不提外,大部分保险公司都将此条款放进了投保人义务中,而非保险公司的义务。
导致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是利益。数据显示,去年保险公司先行垫付4000万元,而追偿到的仅为200万元。一位车险负责人还坦言,追偿难度较大,尤其事故责任方没有投保三责险时难度更大,公司因为一笔小赔款花费更多人力财力并不划算。“吃力不讨好不说,有时一分钱也追不回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