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条款被误读的“无责不赔”

 所属分类:  2013-6-10 13:08:39    加入收藏

  在交通事故中没有责任、投保了商业保险却没有得到赔偿,被迫无奈的投保人最终只好诉诸法律。近期在北京、江苏、重庆等地曝光了多起类似案例,最终法院都判定了“无责不赔”条款无效,支持车主的诉求。

  一时间舆论哗然。有财经网站调查显示,超六成车主在理赔中遭遇过类似情形。超九成车主认为保险公司类似的条款明显不合理,是霸王条款。

  记者了解到,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合同中的“按责任赔付”条款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其中,保险车辆方无事故责任的,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所谓“无责不赔”,便是指的这条。

  “有过错有责任,没过错没责任。在商业三责险中,保险公司也因投保车主有责或无责来承担赔偿责任,这一点并不存在异议。”据对外经贸大学副教授余海纯介绍,我国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来进行赔付。而“过错责任”判定事故责任一直是国际惯例。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确指出,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

  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王绪瑾坦言,认为无责不赔是霸王条款实际是一种误读。无责不赔只是不能从自己的保险公司中得到车损险的赔付,但可以从对方的第三者责任险中得到全额的赔偿。

201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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