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责免赔”是“霸王条款”吗

 所属分类:  2013-6-10 13:13:45    加入收藏
  与强制险种交强险“无责赔付”的原则不同,商业车险的赔付原则一直是按过错责任赔付。无论是车损险还是商业三责险条款都明确规定:保险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根据驾驶人在交通事故中所负事故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责任。简单说来,如果车主在交通事故中被认定为无责任一方,那么他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将不对他的损失进行赔偿。

  对此,有调查显示超九成车主认为该条款不合理,是“霸王条款”。“既然上了保险就有权利获得赔偿,但自己的保险公司往往以"无责"为由将自己摘得干干净净,这太不公平了。”在现实中,因此导致的无责方索赔无门或事故方主动多承担责任以获得高比例赔偿的现象屡屡发生,引发市场强烈反应。

  天津科技大学法政学院院长王吉林认为“无责免赔”有违保险法和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首先,根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保险法实行的是保险人先行赔付原则,当保险事故发生后,无论被保车辆是否有责,保险人均应依法先行对投保人支付赔偿金。而保险人在法律有明确规定可以代位追偿的情况下,以“无责免赔”为由拒赔,实际是保险人将加害人不能赔偿的风险通过免除责任的格式条款转移给投保人,依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样属于无效。

  另外“全责全赔,无责免赔”的作法有违公共良知“全责全赔,无责不赔”的规定体现的价值导向是保险人违章有责反而得到赔偿,按章无责得不到赔偿,这就可能导致两种倾向:一方面如投保人无责时所受损失自负的话,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会与应负全部责任的一方串通,协商为同等责任、主次责任或者相反,进而满足保险公司的保险条款而得到不应有的利益;另一方面会造成一些不计后果的投保人违法违章驾车,造成交通事故频发。这两种倾向均有违社会公德,扰乱了正常的公共秩序,因此“全责全赔,无责不赔”当属无效。

2013年7月9日

车主拒交车船税无法获得保单
    有类似疑问的车主不少。这些车主有纳税意识,亦担心若不及时缴纳车船税会不会被扣滞纳金。记者就这个问题于13日采访了参与《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的通知》起草工作的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副主任董波。   董波明确给予答复:凡是在2007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已经购买了交强险的车主,只需于下次续保交强险时缴纳2008年度车船税和补交2007年度车船税即可,不涉及滞纳金问题。但如果车主本人希望尽快缴纳2007年度车船税的,可以前往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办理。根据《通知...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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