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无责免赔”是否符合保险原理

 所属分类:  2013-6-10 13:14:10    加入收藏
  “为什么要用自己掏钱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的责任买单呢?”对于律师的指责,一位保险业内资深专家称,保险条款的设置既要遵守我国法律的规定,又要遵循保险的基本原理。按照我国民法中的“过错责任”原则,承担责任的标准是以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的。根据交通安全法,损失应由责任方支付。而保险的基本原理也是如此,如果被保险人在事故中并没有责任,并不需要通过自己所购买的保险来为对方过错导致的责任承当损失。受损车主获得赔偿的途径可以是对方的民事赔偿,也可以是对方掏钱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

  “只有这样才符合公平合理的法律原则,也符合保险的责任划分原则。值得强调的是,所谓的"无责免赔"并不是一个免责条款,恰恰相反,它是一个明确责任划分的条款。因为我国车险条款从设计之初就有车损险和三责险,车损险针对的是车主自身造成的损失,而三责险保的是车主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赔偿,两者相互配合基本覆盖了一般双方事故中的损失补偿。如果没有这样一个责任划分的条款,那么无责方车主在事故发生后,既可以通过自己购买的车损险获得赔偿,又可以从对方车主那里获得对方的三责险赔偿或者是民事赔偿。这显然违背了保险的基本原则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可能通过保险获得超出损失以外的额外利益。”上述专家如是说。

  基于此,保险业内人士认为近日媒体单纯指责“无责免赔”条款为“霸王条款”有失偏颇。至于我国车险市场目前纷争不断的原因,业内人士表示主要有两个:一是我国保险深度和密度较低,商业三者险和车损险投保不充分,这是造成理赔纠纷的重要原因;二是我国车损险中对保险公司取得“代位求偿权”的标准和流程没有明确规定,这加大了被保险人的获赔难度。

2013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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