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车险诈骗保险费用,给不法分子了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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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14 15:58: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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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上午,从通州法院了解到,车主张伟制造的保险诈骗案中,暴露出汽车投保漏洞,通州法院已对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崇文支公司发出司法建议,呼吁其加强对投保机动车辆所有权状况及车辆实际状况的检查核实。
保险公司日前已做出整改措施。
2003年8月30日,被告人张伟以母亲要做心脏手术急需用钱为由,将自己未还清贷款的捷达轿车,以4万元的价格卖给熟人王某。他对王某谎称:“我的买车手续,在一场火灾中被全部烧毁了!”王某出于信任,在明知汽车无法过户的情况下仍买下该车,并拿走车的行驶证。
半年后,张伟在车的行驶证已交给买主王某,其他买车手续均在银行的情况下,大摇大摆地走进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崇文支公司,“神奇”地办下了汽车保险手续。
办完保险手续一个月后,张伟来到通州公安分局报假案,谎称自己的汽车在通州丢失,然后拿着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保险公司骗取了近11万元保险金。
不久,买下张伟捷达车的王某,又将车转卖给河北一个书商,该书商又将车折抵欠款,给了一个内蒙古的债主。这位内蒙古人在当地验车时,检车厂发现这辆车是被盗车,后报案至公安机关,才使得真相大白。经过审理,通州法院一审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张伟有期徒刑6年。
这起“离奇”的保险诈骗案判决后,通州法官认为,该案暴露出保险公司在办理汽车保险手续时存在严重漏洞,遂发出司法建议呼吁保险公司应切实加强对投保机动车辆的所有权状况及车辆实际状况的检查核实,重视出险车辆随附手续证单的审查。接到司法建议后,人保公司崇文支公司近日已做出整改措施,决心加大对理赔管理中心的监督力度,并实行“错案假案终身追究制”和“廉洁理赔监督卡”等监督措施。
2013年3月31日
新车全险不赔之三 车辆内物品丢失 不赔之三:车辆内物品丢失 根据保险产品中的保险范围规定,盗抢险的赔偿范围仅仅是车辆本身,而不包括车内的物品。目前保险公司对车里的物品多数都不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财险产品可以承诺对车内的特殊物品进行赔偿。因此,投保人尽量不要把值钱的物品放在汽车里面,应放在比较安全的地方或者随身携带,以免遭受不测,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财物损失。...
查看全文>> 选择不计免赔险
据统计,出险的时候车主们用到最多的险种就是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通过投保不计免赔特约保险,在这两个险种上能得到您所应该承担损失的100%赔偿。当然,即使买了不计免赔险,也还是有车主自己承担部分费用的“绝对免赔”。...
查看全文>> 从2007年7月1日开始,一直规矩开车、没有违法违章的好司机将开始能享受到交强险费率下浮的优惠。消息人士透露,交强险费率优惠的浮动办法已初步定出,连续3年没有出过交通事故和违章记录的司机在购买交强险时可享受30%的优惠费率。6月13日从多家保险公司车险部了解到,浮动范围并没有最后定下来,目前仍在讨论阶段。而根据讨论稿的规定,所有优惠条件综合测算下来,部分车主的最大优惠幅度可能在40%以上。
以目前的私家车为例,交强险目前基础保费是1050元。如果车主记录良好,符合费率下浮条件,30%的优...
查看全文>> 2013年2月2日
保险公司在承保挂靠车辆时,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计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在承保挂靠车辆时,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计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就保险标的是否是挂靠车辆进行询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保险标的是挂靠车辆,同时提供《车辆挂靠协议》对车辆性质进行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车辆挂靠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予以留存。
保险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无可更改,但保险公司可以与车主和挂靠企业在其它保险凭证(如保单)上进行特别约定,如“本合同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标的的实际车主(使用人)为xx,因保险标的侵权所致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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