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在承保挂靠车辆时,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计特别约定

 所属分类:  2013-2-2 11:56:48    加入收藏
保险公司在承保挂靠车辆时,可以在保险合同中设计特别约定。

保险公司在承保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就保险标的是否是挂靠车辆进行询问,基于诚实信用原则,投保人也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明确说明保险标的是挂靠车辆,同时提供《车辆挂靠协议》对车辆性质进行证明,保险公司可将《车辆挂靠协议》作为保险合同的附件予以留存。

保险合同条款作为格式条款无可更改,但保险公司可以与车主和挂靠企业在其它保险凭证(如保单)上进行特别约定,如“本合同保险标的为挂靠车辆,保险标的的实际车主(使用人)为xx,因保险标的侵权所致赔偿责任,xx可以凭相关司法文书及赔偿凭证进行理赔,并领取保险金”。

2013年5月3日

无责财产赔付降至100元
     听证会召开一个月后,昨日,保监会公布新版交强险的最终调整方案:2月1日起,根据新方案,交强险的责行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至12.2万元,而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的交强险保费将由现1050元/年调低为950元/年。包括6座以下家庭自用车、36座以上公交车等在内的16个车型投保交强险将获得“降费”,降费幅度从5%至39%不等。据测算,约64%的被保险人将享受到基础费率的下调,下调的平均幅度为10%左右。   16种车型费率平均下调10%   根据保监会公布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调整方案,有责任的赔偿限...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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