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案例之:饮酒驾车保险公司理赔

 所属分类:  2013-6-15 21:43:21    加入收藏

四川驾驶员李某开车在浙江连撞两车,导致一行人死亡,一车受损,李某负全责。据查,李某属酒后驾车,需向死者家属支付24万余元赔偿,但保险公司以“李某属饮酒驾车”为由拒绝赔偿。

日前,成都青羊区法院认为,根据强制保险的“免责条款”来看,只有达到醉酒才能免责,而李某只是饮酒后驾车,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11万余元损失。

2009年1月28日,李某驾车途经浙江省安吉县境内时,先后撞上一辆轿车和一位行人。经交警认定,李某负全责。其后,李某的车主与死者亲属达成协议,赔偿各项费用242000元,另外还要支付被撞的轿车车主一笔钱。保险公司拒绝支付这笔费用。

青羊区法院认为,驾驶员李某饮酒后驾车造成交通事故,根据《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的规定,“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险机动车”的约定,该条款为保险人的免责条款,因此保险公司可以对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不予赔偿。

专业人士表示,但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这一问题,李某虽系饮酒后驾驶被保险的机动车并造成交通事故,但根据《强制保险条款》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是驾驶人醉酒驾驶被保险的车辆,而李某被认定为饮酒。醉酒和饮酒在本质上有区别,因此,保险公司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义务不能免除,对该保险单上载明的赔偿项目中“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应予赔偿。

2013年5月7日

车险销售专业化试点在河北试运行
    近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关于河北保监局推动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有关问题的批复》(保监中介〔2011〕1446号)。河北盛安保险代理有限公司车险代理专业化试点日前已获保监会中介部批复,车险销售专业化迈出坚实步伐。 保监会中介部在批复中表示,盛安保险代理更名为盛安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并依托汽车营销网点申请设立营业部的改革措施,符合车险销售服务专业化、规范化、规模化的发展方向,应予以鼓励和支持。 河北保监局局长吕宙亦在9月16日举行的“保险销售聚谈会”上指出,盛安汽车保险销售有限公司是全国第一个...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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