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会带来哪些影响

 所属分类:  2013-6-15 22:09:40    加入收藏

车辆用途发生改变会牵涉到相关保险的保障效力。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被保险人擅自将用途为家庭自用的机动车进行营运,并违章超载,已造成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拒赔条件。

对于机动车辆载客,保险公司认为,区别其是“营运”还是“非营运”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是否收取费用,至于所收费用之多少、是否盈利、是经常性行为还是偶发性行为、长期行为还是短期行为均可不予考虑。也就是说,凡机动车收费载客,均构成“营运”。

保险专家提醒广大车主,不得擅自改变机动车用途,而应严格遵守相关交通条例法规,一车一用。而如果因为一些特殊情况需要改变车辆用途的,应该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并如实告知相关情况。同时,专家还指出,乘客不要轻易搭乘“黑出租”,因为出险后保险公司很可能不会做出赔付,损失将由车主自己来承担。

2013年6月18日

车险高保低赔现象将得到保监会的调研
     据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报道 投保时按照新车价收取保险费,理赔时却按照折旧价赔偿,这就是所谓“高保低陪”现象。29日,中国保监会终于表示要对这个问题进行调研。  据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张宗韬处长介绍,这次调研的内容非常广泛,涉及到车险中的各个环节,包括当前人们最为关注的“高保低赔”和车损险“代位求偿”等相关问题。  张宗韬表示,将尽快解决如“代位求偿权”之类呼声比较高的问题。...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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