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责免赔”已成车险“潜规则” “代位追偿”原则需强化
投保了足额的车损险,可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却以车主并无责任为由拒绝理赔。日前,宝马车主叶先生就遭遇了这样一件尴尬事。去年12月,叶先生驾车穿过十字路口,一辆摩托车突然闯红灯直接撞在宝马车上,宝马车受损严重,前后修理费花了近10万元。由于摩托车主并没有上保险,叶先生便想向自己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可保险公司一听是对方全责,连上门定损都省了,一句话便回绝了他:“你没责任我们不赔,合同条款里写清楚的。”
按照保险公司的说法,叶先生在保险合同上找到了关于“无责免赔”的条款,上面写着“保险机动车负全部责任的,保险人按10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负同等责任的,保险人按50%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保险机动车无责任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对合同中的这项规定,他认为是保险公司故意逃避责任。屡次交涉未果后,他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无责免赔”已成车险“潜规则”
据统计,我国目前机动车保有量在2亿辆左右。除“交强险”外,车辆损失险是汽车保险中最主要的险种之一。车损险主要是保障被保险的车辆因发生交通事故所遭受的财产损失。
然而记者在查阅多家保险公司的车损险合同后发现,几乎所有的合同中都存在“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不赔”的条款。这些条款的含义概言之,就是“如果车主在事故中的责任越大,保险公司赔得越多;如果车主在事故中没有责任,那么就算车辆损失再惨重,保险公司也分文不赔。”
对于这项条款,某保险公司理赔员如此向记者解释:“对车主来说,如果上了车损险,发生交通事故时最好是自己全责。如果你遵章守法,别人撞了你,那你只有期待全责方也上了车损险。”针对保险公司的这项规定,有的车主甚至在发生事故自己无责的情况下,主动要求交警将责任定在自己头上,为的就是能顺利从保险公司获得理赔。
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在法律上无效
“保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按责任比例赔付"、"无责免赔"条款,系保险公司单方制作的格式条款,且该格式条款系免除自身责任的条款。”上海申达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明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无责免赔”这种条款是无效的。
在车主向保险公司投保的过程中,对保单中的这类条款大多不会留意,而且这类条款也大多用小字“雪藏”在保单的角落处。高明月认为,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
事实上,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法院大多认定按责任赔付条款无效,并支持车主的合法诉求。在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无责免赔”纠纷案中,法院在判决书中如此写道:“依据保险法理,被保险人无过错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设定的机动车辆损失险格式条款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相应赔偿义务的内容,实质上产生了鼓励机动车驾驶者违反交通法规的反面作用,与鼓励民众遵守交通法规的社会正面导向背离,也与保险法理冲突,既不符合缔约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且上述格式条款客观上免除了保险公司自身的责任,排除了被保险人依法获得赔偿这一主要权利,根据《合同法》及《保险法》有关规定,应认定该条款为无效条款,保险公司不能据此免责。”
强化“代位追偿”原则
之所以保险公司会在合同中制定“无责免赔”的条款,主要出于损失补偿的原则,即被保险人不得因事故在保险中获利,只能在损失范围内进行补偿。高明月解释说:“保险公司坚持这个原则,主要是担心会有人通过保险事故可以获取高于自身损失的保险赔偿金,从而对其他投保人的利益造成侵害。”
但“无责免赔”并不意味着要被保险人自掏腰包。他解释说,不管对方是否投了保险,被保险人都可以从自己的保险公司获得保险补偿,被保险人只需要将追偿权转给保险公司即可。“这在保险中称为代位求偿,也是保险的基础原则。保险公司在获得追偿权后,可以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偿,然后向对方车主进行追偿。”
在他看来,代位求偿是所有财产保险条款中都适用的一项原则,即使在合同条款中没有,保险公司也不得拒绝履行这个义务。“保险监管机构应该加强对保险公司执行这项原则的监管,而不是让被保险人自行去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