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辆全险如何正确理解

 所属分类:  2013-6-16 13:47:28    加入收藏

自己买车时明明委托4S店办理了“全保”,但当车辆被盗后才发现,车辆“全保”保的并不是全部险种。日前,浙江省的地方消保委发布警示,提醒消费者不要被“全保”所忽悠,同时呼吁推销和代办车辆保险要准确明示。

去年4月,宁海一陈姓消费者购买了一款20余万元的汽车,半年后被盗,经过3个月的公安侦查期仍未破案。因该车投有盗抢险,赔付程序随即启动。可是让这位消费者料想不到的是,依照保险合同约定,仅可获车价80%的赔付,因为没有投盗抢险不计免赔,需自行承担20%约5万元。

至此,消费者才明白自己投保的那个“全险”未投盗抢险不计免赔这个险,也第一次发现保单上的费用比当时交付的少了近150元,而汽车销售商并未告知亦未退还。

消费者认为购车时,明确告知店方办理“全保”,店方应该为其办理全部车险,消费者5万元的损失应由店方承担。

而店方表示,车险种类繁多,汽车全险并无统一的规定。只要加上玻璃险、划痕险就是一般所说的“全保”,并非必有盗抢险不计免赔,工作人员只是按常规办理车险,汽车被盗造成的损失不该由店方承担。

双方争执不休。2011年2月底,宁海县消保委跃龙分会受理此起投诉。经了解,消费者所购汽车盗抢险不计免赔应为200余元,而多收150元保费店方作为车价入账。

由于在办理车险过程中,双方没有能够就委托内容作出确切的约定。发生纠纷时,消费者手中的收据、保单很难证明消费者曾委托店方一同办理盗抢险不计免赔,且消费者在收到保单之后亦未仔细核对。消委会的调解未能使双方意愿达成一致,只得建议通过司法途径解决纠纷。

浙江省消保委副秘书长叶元春在接受记者电话采访时表示,保险合同专业术语太多,保险合同条款的表述和文字的晦涩难懂,令消费者吃不消的问题由来已久,由此引发的纠纷不在少数。

叶元春建议行业应该严格保险业务的操作规范,无论是推销还是代办车辆保险,必须准确明示,监管部门应该禁止保险推销和代办人员滥用“全险”概念,以杜绝对消费者的误导。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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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拿大 投保人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确定投保限额,加拿大很多保险公司会把投保限额上限定为10万加元,投保人也可以根据车辆的实际价值提高或者降低投保限额。 对于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赔偿维修费用,对于全部损失,保险公司赔偿保险事故发生前车辆当时市场价值相同的现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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