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意外伤害保险的介绍
保险公司的意外伤害定义为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今天来谈外来的含义。说起外来,让人想起一部电视剧叫《外来妹》,当然保险中的定义不管你是外来妹还是本地郎。还是看百度定义为“从外界或外部而来”。说到内外,必然有一个基准线或基准点,什么范围为外什么范围为内。而这个基准点的选取则大有文章。比如基准点能否选为家庭?夫妻之间的偶尔小战造成的伤害是否算外来?我们知道车险条款中都是将家庭成员排除在外的;在如团体意外险中,基准点能否选为单位?如工人之间的误伤能否算作外来?
从通俗理解来看,这个基准点应该选为个体,不仅是社会学上的个体,而且是生物学上的个体。从社会学上来讲,个体之外无论是妻子、工友实施伤害都属于外来。而自残、自杀则属于内在的,不符合意外伤害的定义。这里注意的是被他人教唆自杀的,按照韩友谊的观点,教唆自杀属于故意杀人罪,那么属于外来。
从生物学的个体来讲,个体包括自己的骨骼、关节、肌肉、器官、系统、组织、细胞、基因、肠道菌群等。在这之外的,属于外来。如感冒病毒、寄生虫、他人的血液、器官。这个要主要的是外来的判定不以物体所处的位置来确定,如寄生虫寄生于脑内,虽然位置在脑内,但他不是个体自有的,因此符合外来的定义。另外一个问题是癌细胞是否属于外来?癌细胞的成因由外来化学、物理、生物等致癌因素造成正常细胞突变,近因上属于外来。而先天性畸形,如多指,虽然不同于正常个体,但属于个体出生后即有的,因此不属于外来因素。在判定母体与婴儿的关系时,应以胎儿出生为界点。如出生时即患有疾病,则不属于外来的。法律上讲自然人的出生是指胎儿与母体分离并且处于存活状态。这里要医学和法律上进一步详细说明,此处的分离自然分娩应该指胎儿与母体产道分离,剖腹产为胎儿与子宫分离。这里不以脐带断离为准,一是由于现实中存在胎儿娩出后未能及时剪断脐带的,如果此时仍否认婴儿的人属性,则不利于权利保护。二是目前基本上认定胎盘为物,分娩后已与母体分离。
根据母婴传播疾病的理论,有宫内感染、产道感染、哺乳感染。根据以上理论,只有哺乳感染才能认定为外来因素。
明确了上述基准点的选择,我们来详细看一下外来的,“非外来的”到底有哪些。
根据人卫版《病理生理学》病因的分类,生物性因素(包括病原微生物)、理化性因素(机械力、温度、电离辐射、强酸、强碱、化学毒物、动植物毒性),这里个人认为需要补充地心引力,否则保险公司赔偿的意外扭伤缺乏依据。而“非外来的”包括机体必需物质缺乏、遗传性、先天性因素、精神心理因素。这里要对免疫性因素加以说明,如果抗原为外来性,如疫苗、花粉等应当认为为外来。如抗原为自身组织,如红斑狼疮等,则为非外来的。
最后再补充ICD10在判断外来中的应用。ICD10一卷专列损伤中毒的外部原因 ,分为
基本上将生活中出现的外来因素都包括在内,具体到案例时,可以进行参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