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8成车损争议由定损差距过大造成的

 所属分类:  2012-8-22 23:45:12    加入收藏

发生交通事故后,车辆损失应由谁来定损?保险公司迟迟不定损,投保人该怎么办?浦东新区法院近日发布的 《2010-2011年度金融审判白皮书》显示,该院受理的车险案件中,80%以上的车损争议是由于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定损差距过大造成的。

白皮书指出,这一分歧表现在两方面:一是被保险人认为保险人的定损偏低,往往不予认可并自行委托机构评估定损;二是保险人认为车险定损的核定权在保险人,因此存在长期不定损或迟延定损的情况。一般而言,保险人如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履行定损义务,法院多会判车主胜诉;而如果被保险人故意不与保险人协商,在未给予保险人合理定损时间的情况下自行定损并将车辆修复,导致无法重新核定的,也需要承担不利后果。

记者在某知名汽车论坛看到,关于车险理赔定损的帖子为数不少。一篇名为“保险公司定损太低,怎么办?达人支招”的帖子就引来许多网友跟帖,其中既有因曾遭遇过此类事件而来表示同病相怜的,也有前来支招的。网友“山羊胡子”建议:“直接让受害方起诉肇事者和保险公司,不要自己添钱。”网友“hanyiqi001”说:“硬拉上查勘员和修理厂面对面谈判。”更多的用户则感叹:“现在碰上事故消费者太弱势了。”

徐先生为新购置的爱车上了车损险、第三者责任险及不计免赔特约条款。在保险期间,因暴雨路面积水,致使行驶过程中车辆被淹,发动机受损。徐先生随即向保险公司报案,但3个多月过去,保险公司始终没有对车辆进行定损,反而以“‘发动机进水’属免责条款”为由拒绝赔偿。协商未果之下,徐先生自行花费25万修理后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发动机受损与暴雨存在因果关系,属赔付范围,而保险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能进行定损,违反了《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中“48小时内进行勘察”的合同义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三十日内作出核定”的法定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徐先生修理费25万元。

而在另一起案件中,沈先生也为其公司的运输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险。发生追尾事故后,沈先生随即委托上海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对事故车辆的损害进行了评估,在并未通知保险公司参与车损评估和重新核定的情况下,就自行在一周内对其进行了修理。事后,沈先生要求保险公司赔付4.7万余元修理费,而保险公司则主张车损应为1.8万余元。法庭认为,原告在车辆定损过程中未通知被告参与,违反保险条款相关规定,判决保险公司只需赔付1.8万余元。

市一中院民六庭庭长航提醒车主,由车主擅自委托拖车公司、4S店等进行单方定损,法庭一般不予以认可,保险公司有义务进行重新核定;若车主和保险公司均进行了定损,原则上支持保险公司,但同时保险公司也需提供合理依据;而如果保险公司延迟定损、甚至怠于定损将被认定为弃权,原则上法庭会支持车主的主张。

市律协保险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杨飞翔坦言,目前遇到保险公司拖延定损或给出定损建议太低时,“被保险人的处境往往很被动,没有很好的解决方法”,市场应尽快建成完善一个独立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外的第三方评估机构,采用统一的监管和评估标准以解决定损这一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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