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 :“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
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是交强险实施的第一个完整业务年度。作为我国第一个通过立法予以强制实施的机动车保险险种,由于事关每一个机动车主的切身利益,交强险自问世以来几乎就争议不断,其风波所及,甚至连中国保监会出台的有关交强险的每一项措施,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受到消费者的质疑,甚至抨击。而就在一些带有很强情绪化色彩的抨击和质疑声中,关于交强险的真正价值和积极意义,正在有意无意的被忽略或者歪曲。记者认为,出现这种始料不及的局面,对交强险本身甚至其他强制险种来说,都不是一个好的开始,其中值得相关各方思索之处良多。
记者曾于去年底、今年初就交强险的实施情况,对全国近十家财险公司进行过系列采访。那时候,有关“暴利说”尚未形成气候,但对费率过高和无责赔付的质疑已经不绝于耳,来自监管层的正面回应也还没有出现。各保险公司的普遍反应是,交强险规范了当时混乱的车险市场,使车险市场逐渐摆脱了低层次的价格竞争时代,走上了理性发展和追求服务、品牌的健康之路。
对于无责赔付,部分保险公司确实认为在给消费者带来不便的同时,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营业成本,但当时北京地区几个主要保险公司的车险快速理赔机制正在初步形成,所以,多数保险公司还是认为,总的来说,交强险有效改善了保险公司的服务品质,是车险市场的正确的发展方向。至于费率问题,像现在大家看到的一样,当时大多数保险公司也是避而不谈或含糊其辞,但也算是有情可原,毕竟那时刚实行了不到半年。
但当时给记者留下深刻印象的是,那时尚未出台的交强险浮动费率机制均被各级保险公司看好,甚至有家公司老总认为“将给车险市场带来颠覆性影响”。没想到,6月 15日,保监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公布后,这项受到保险公司欢迎的措施,依然受到了来自消费者的质疑。
“奖优罚劣”的费率浮动机制的目的,在于通过费率杠杆的经济调节手段促进驾驶人提高安全驾驶意识。对保险公司来说,在全国车险信息平台还没有建立起来之前,费率浮动可以更有效地辨别优质客户,间接减少保费的支出;而对消费者来说,“奖优罚劣”应该也是一个公平的选择。看似对双方都有利。
那么,为什么还会出现两种截然不同的态度呢?记者认为,一方面,交强险现在似乎成了众矢之的,公众对它的判断已经出现感情上的偏差;另一方面,“草案”的具体条例应该尚有可商榷之处。比如“三年无违章方能降低30%费率”,这对每一个车主来说,几乎都是一个不可能完成的任务。但是,如果据此而全盘否定“草案”,则未免落入因噎废食之讥。一个有说服力的、可供借鉴的事例是,在率先实行了交强险浮动费率的上海,其今年一季度的交强险运行情况显示,在承保交强险的40.92万份保单中,费率下浮的保单占40.70%;费率上浮的保单占15.0%;费率不变的保单占44.30%。整体来说,其费率存在下降的趋势。这个事例也许对部分消费者具有很好的提示作用。为此记者建议,监管部门可以参考上海费率浮动的做法,尽量将矛盾化解在措施出台之前,将好事做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