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全面推广“代位追偿”

 所属分类:人保车险   2013-6-18 22:34:15    加入收藏

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除了针 对今年上半年被媒体曝光的“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等问题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同时因其将放开车险自主定价权的举措引发保险业内高度关注。

根据“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除了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统一制定的车险条款和费率外,同时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身的情况来拟定商业 车险条款和费率。不过,保监会对自行设计车险条款的公司提出诸多资格要求,其中,“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是硬性指 标,《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发现,如果按照该规定,财险老大——人保财险很可能因偿付能力不达标将暂时与首批车险自主定价资格无缘。

人保或失首批定价权

根据《征求意见稿》,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根据公司自有数据拟订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保险公司经营商业车险业务3个完整会计年度以上;经审计的最近连续2个会计年度综合成本率低于100%和偿付能力充足率高于150%;上年度承保辆数达到30万辆以上。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昨日查询中资财险公司的2010年信息披露报告显示,截至去年年底有9家公司的偿付能力充足率低于150%,其中就包括人保财险,其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15%。这就意味着,一旦意见稿付诸实施,人保财险将不能依据自有数据设计车险条款和费率,而平安产险和太平洋产险去年年底 的偿付能力充足率分别为180%和167%。

据了解,现行车险条款分为A、B、C三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中国保监会批准,各保险公司自行选择。人保、平安和太保是这三种条款的典型代表,天平车险单独使用一套条款。这种费率制定方式使得保险公司的车险价格趋于一致。

面对偿付能力没有达到该“征求意见稿”规定的水平,人保财险内部人士也坦言,现在只有等最终的政策出台后才能决定车险如何应对。事实上,如果保险公司不能自主拟定条款和费率的,还是可以使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行业统一条款。

不过,对于该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国泰君安证券的研究报告认为:人保和很多中小公司的市场份额将被蚕食,太保和平安份额将扩大。若年内正式实施,则上市公司中只有中国太保可以自主开发车险产品;从2012年起,中国平安也可自主开发产品;人保财险则至少需要等到2013年 (因2010年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到150%)才有自主开发资格,此外还要求上年承保车辆达到30万辆以上,同样一些偿付能力和盈利能力较差的中小险企也将面临一些限制。

昨日(9月26日),在港上市的人保H股股价一度出现暴跌,盘中价最低8.5港元,跌幅11.9%,收盘于9.03港元,跌幅6.42%。

全面推广“代位追偿”

今年2月,央视曝光“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承担赔偿义务,作为无责方只能通过起诉才能获得赔款”的车险理赔规则被 冠以“无责不赔”的称号。而此次保监会的征求意见稿中指出:“因第三者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 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

这种做法就是“代位追偿”,随着该做法被推出,保险公司车险理赔的做法将得到改变: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全责,一方无责,如果全责方拒不履行赔偿 义务,那么保险公司也需要按合同进行理赔,然后再取代无责方向全责方追偿。也就是“无责不赔”变成保险公司先赔,然后保险公司再就赔款部分向全责方追偿。

事实上,“代位求偿”已经于8月1日在北京地区开始实施,也是全国率先对车险理赔实施这种做法的地区,若该征求意见实施,意味“代位追偿”将在全国范围内推广。

此外,针对车主关注的“高保低赔”问题,“征求意见稿”也要求,保险公司与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的价值来协商确定保险金额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与投保人协商确定保险金额。

业内担心价格战

“征求意见稿”称,保险公司拟订商业车险费率,原则上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35%,保险公司可以根据电话、网络、门店等不同的销售渠道,拟订不同的附加费用率水平。

某险企的白先生在与《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交流时称,目前的附加费用率大多是30%左右,此次规定不超过35%,对消费者影响不大。该人士表示,监管部门希望保险公司合规经营,这样做有利于消费者。

某险企的姚先生认为,此次改革将有利于消费者,但随着车险费率市场化,他担心会引发价格战。国泰君安的研究报告称,我国车险市场2003 年~2006年属于自由竞争阶段,2007年~2010年是价格管制阶段,但是,2007年~2010年的综合成本率明显高于2003年~2006年,原 因是后一阶段的费用率大幅高于前一阶段,价格管制管不住费用竞争。保险公司盈利和汽车销量是我国车险竞争的两大源动力,2007年开始的竞争主要源于 2006年~2007年牛市带来的投资收益,虽有价格管制,但通过费用等方式的激烈竞争,导致费用率上升,承保亏损。从公司盈利与汽车销量来看,新一轮的 车险竞争难以避免,但车险信息平台的完善等将对恶性竞争形成有力制约。

背景资料

本轮车险费率改革时间表

·2010年8月起,保监会就根据车险市场发展的新情况、出现的新问题,计划启动商业车险行业条款的修订工作;

2011年2月20日,央视《每周质量报告(微博)》栏目曝光车损险 “无责不赔”的所谓霸王条款,引发各媒体纷纷跟进,此后,更多车险问题被曝光,其中就包括按照 “新车价格投保,按旧车价格理赔”的所谓“高保低赔”问题等;针对“无责不赔”的问题,保险业专家呼吁,保险公司应通过推广“代位求偿”制度来解决车主可 能面临的理赔难题;

·2011年3月29日,保监会下发了 《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成立了完善商业车险制度调研工作组,制定了 《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的工作方案》,正式启动了商业车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改革工作;

·2011年4月7日,为落实保监会《关于开展完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制度调研工作的通知》,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组织制定了 《机动车辆损失代位求偿索赔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11年7月5日,北京保监局和交管局联合举行发布会,宣布北京将从8月1日起正式推出机动车车辆损失险代位求偿机制,由此,北京成为全国第一个推出“代位求偿”机制的地区;

·2011年9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 《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车险费率改革大幕正式拉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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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3月12日

机动车互碰赔偿手续简化
    机动车互碰赔偿手续简化   据悉,无责方机动车交强险在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100元,无责方车辆对全责方车辆损失应承担的赔偿金额,由全责方在本方交强险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代赔。而不需要无责方将100元支付给全责方后再到保险公司索赔,简化了无责赔付的手续。...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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