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了盗抢险汽车被盗,保险公司为何拒赔

 所属分类:  2013-6-20 17:00:11    加入收藏

车辆没上牌,但已经买了保险,被盗后保险公司到底该不该赔?对此,保险公司称保险合同没有生效,不赔。本月,“黄小姐汽车被盗”一案经过法院终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事件]

买了盗抢险汽车被盗,保险公司拒赔

2008年4月,黄小姐购买了一辆新车,购车当天经销商即以该车的发动机后5位数为车牌号,代黄小姐向保险公司购买了保险。保险单注明所购险种有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盗抢险等。其中盗抢险投保金额为12万元,附加计20%免赔率。保单上约定:盗抢险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经销商为黄小姐办理好保险后,即去办理好车牌,然后将车及保险单等资料交付黄小姐。

2008年6月,黄小姐使用该车时曾碰撞出险,保险公司赔付了600元。一个月后,黄小姐的汽车被盗,随后报警并报保险公司。黄小姐申请理赔,保险公司告诉黄小姐应办理车牌批改手续。2008年8月5日,黄小姐去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单、车牌号码批改手续。谁知保险公司随即称,根据保险合同,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黄小姐的车辆被盗不在保险期内,拒绝理赔。

[争议]

在本案中,争议的焦点是,保险合同有没有生效?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是不是格式合同条款?对此,保险公司和代理律师各持己见,产生了分歧。

保险公司:盗抢险合同未生效拒绝赔偿

在法院的一审、二审中,保险公司认为,黄小姐车辆的盗抢险合同在车辆被盗时未生效。保险公司说,保单上明确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自上牌登记并办理批改手续次日起生效,保险止期不变”。黄小姐在保险汽车上牌后,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按照合同约定,盗抢险保险责任于2008年8月5日才开始生效,所以不应该赔偿。

律师:保险合同成立应该赔偿

而黄小姐的律师称,这一条款是保险公司预先拟订印刷在保险单上,同时该保险单是由经销商代办,根本没有与黄小姐协商并告知。因此,根据《保险法》、《合同法》等规定,这一条款是格式条款、免责条款。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否则不产生效力。针对“保险合同盗抢险部分没有生效”的说法。该律师说,根据《保险法》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该案件中保险合同已成立,应判决保险公司赔偿。

法院: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

法院的判决支持了黄小姐的观点。一、二审法院在判决书中称,黄小姐依约支付了保险费,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家庭自用汽车保险单》,形成财产保险合同关系,该保险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应受法律保护。并赞同格式条款、免责条款未作说明不产生效力的说法。

[链接]

盗抢险究竟保什么

盗抢险全称叫“全车盗抢险”,承保范围仅是车辆本身,像现金、电脑等经常被放置在车内的物品,保险公司多数不承保。只有少数公司的一些财产险可对车内特殊物品进行赔付,例如有公司推出“全车盗抢附加高尔夫球具盗窃险”,可保放置在车内的高尔夫球具。

鉴于此,通常盗抢险的保险责任包括两项:一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经县级以上公安刑侦部门立案证实,满3个月未查明下落的;二是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追回后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与此相对应的是,诸如“非全车遭盗抢,仅车上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等情形,都属于免除事项,是不予赔偿的。

2013年4月7日

机动车交强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多少
    2012年机动车交强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五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八千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两千元;被保险人无责任时,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一万元;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为一千六百元;无责任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为四百元。对于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和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负责赔偿的项目包括丧葬费、死亡补偿费、残疾赔偿金、等等。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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