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原因导致新车贷险发展受阻

 所属分类:  2013-6-20 17:27:06    加入收藏

较之“第一代”车贷险备受市场青睐的情形,新车贷险却饱受市场冷漠,究竟为什么?新车贷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社会信用制度尚未建立,现行的法律法规不完善以及道德水平低下仍然是新车贷险发展受阻的外部因素。因此,本文从新车贷险遭遇市场冷漠的内部因素着手,试图通过建立一个包括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购车人在内的四方博弈模型(见图1)来分析新车贷险不受市场欢迎的原因。

在模型中,利益各方的行为目标分别是:(1)保险公司:寻求新业务和利润的增长,以及作为车险营销手段的一种,带动车险业务的增长;(2)银行:减少资金放贷风险,保障资金的安全;(3)汽车经销商:促进汽车销售,获得稳定的销售收入;(4)购车人实现拥有私家车的梦想,并保障自己未来因不可预测的原因所带来的还款风险。

一、保险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博弈关系

为了使自身的风险降到最低,最大限度的保障自身利益,保险公司吸取了以往车贷险经营的失败教训,从产品设计、承保流程、理赔流程以及实务操作等方面对车贷险条款进行了改进,设置了一些能较好规避车贷经营风险的承保条件、除外责任以及免赔率。例如,新车贷险条款将汽车贷款的首付比例由原先的20%提高到30%,并将还款期限由原来的5年缩短至3年,明确了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以银行向贷款人取得有效的抵押或质押为前提保险公司对银行处理完债务人的抵押物(财产)后,对差额部分要先实行10%的免赔,然后再进行赔偿。

然而,银行认为,新车贷险中这些条件的设定使他们承担了一定的责任和风险。此外,保险公司虽然承担了投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导致投保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代投保人向银行全额赔付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责任,但这种保险事故在以年轻人为主购车群体的保险中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因此,在新车贷险条款下,保险公司根本无“风险”可保。银行无兴趣与保险公司合作开办新车贷险业务,是新车贷险业务遭遇市场冷漠的第一层原因。

二、银行与汽车经销商之间的博奔关系\

首先,“第一代”车贷险,因为保险公司承担了车贷险经营中的所有风险,所以银行疏忽对借款人的资信审查,更甚至有将资信审查交由汽车经销商来做,使车贷险经营风险控制的关键环节——资信调查——形同虚设,也为一些不法汽车经销商与购车人合伙骗贷、套贷创造了机会。新车贷险中银行承担了部分风险,秉持谨慎经营,风险最小化的原则,银行希望在与汽车经销商合作开办汽车信贷时,汽车经销商能为其承担部分保险公司转嫁的风险,并以此作为双方合作开办汽车信贷的前提。

其次,在传统模式下,汽车经销商为了最大化销售量,帮助许多购买力不足的购车人申请银行汽车信贷,在新车贷险中,银行放贷则以购车人购买车贷险为前提。但是,目前一种新型金融服务企业——汽车金融集团的出现正在慢慢改变这种传统的贷款购车模式。截至2005年9月,我国已有通用、大众丰田福特、戴姆勒—克莱斯勒金融服务集团等5家跨国巨头开展汽车金融服务,它们集汽车销售、提供汽车贷款和汽车保险服务等多项功能于一身,其汽车信贷模式是对银行汽车信贷的一种替代,对传统信贷模式提出了巨大的挑战。

因此,银行与汽车经销商探寻“风险共担,利益共享”合作方式进展缓慢,以及新型贷款购车模式对传统贷款模式的冲击是影响新车贷险业务发展的第二层原因。

三、保险公司与购车人之间的博弈关系

“第一代”车贷险经营失败后,保险公司重新评估了车贷险风险,最终将新车贷险的目标客户群锁定为家庭消费用车的个人。但是,据一份市场调查显示,被调查者中,只有不到30%的个人会通过购买新车贷险的方式来获取银行的购车信贷。这说明市场中对新车贷险的需求非常少。从车贷险以往经营的事实来看,营运性质用车的集体或经营性用车的个人才是车贷险的真正需要者。另一方面,新车贷险产品较“第一代”车贷险没有更多特色吸引购车人,保险的保障范围也不能很好地满足购车人的需求。购车人认为仅仅把所交保费当成是为获取银行贷款而支付的“担保费”,除此之外,产品无任何附加的保障功能,所付成本太高。总而言之,保险公司缩小车贷险目标客户群,以及新车贷险产品功能存在缺陷不能真正满足购车人的需求是其不被市场接受的又一层原因。

四、银行与购车人之间的博弈关系

购车人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从银行获得购车贷款,分别是有价证券质押、房屋等不动产抵押和第三方担保。车贷险属于担保方式中的一种,其实质是保险公司担当第三方保证人的角色,以利于被保险人获得贷款。

与购买新车贷险相比,购车人选择抵押、质押或第三方保证所支付的费用要低的多,车贷险是成本最高的一种担保方式,这就决定了车贷险在同功能替代品市场中缺乏竞争力,购车人将选择其它的方式,以更低的成本获取银行贷款。

新车贷险在市场中不具有价格优势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保险公司的定价体系不合理——由于历史经验数据不多,且风险经营不符合大数法则的要求,使定价缺乏精算基础。因此,新车贷险定价不合理是其遭遇市场冷漠的另一原因。

综上分析,新车贷险在市场发展中受阻碍的原因就在于新车贷险利益链中的各利益主体无法达到博弈均衡,取得共赢的目的。推动新车贷险发展的几点想法利益主体之间进行利益博弈,实际上是一个相互交换以至实现妥协与平衡的过程。与“第一代”车贷险经营相比较,新车贷险经营的外部环境并没有发生根本变化,社会信用体制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完善等仍然是制约新车贷险发展的外部原因。因此,目前只有从改善内部利益关系,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着手,才能找到推动新车贷险发展的道路。

一、利益链中各利益主体互相让步、妥协使博弈四方桂向均衡,实现新车贷险业务的逐步发展。

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清晰定位新车贷险,明确车贷险本身是一个高风险的非效益型险种,经营目的不是为了单纯实现盈利,而是要实现新车贷险及其所带动车险的整体盈利。

其次,银行在新车贷险利益链中不能过于强调自身的“零风险”。一些资深的业务人士指出,银行承担车贷险10%~20%的风险责任,车贷险违约率会比银行不承担任何风险责任的违约率低5—10倍。因此,银行承担新车贷险中的部分风险责任,对于降低新车贷险经营风险以及推动新车贷险发展都能起到积极作用。

再次,汽车工业迅速发展,在目前中国信用体系尚难建立的情况下,车贷险仍然是未来5年内推动中国汽车工业发展的重要手段。汽车消费市场竞争激烈的事实迫使汽车经销商不得不探求多元化的营销模式。在新车贷险利益链中,汽车经销商应当积极主动地寻求与银行和保险公司的新合作模式,作适当的妥协和让步,以约定形式承担部分风险,如规范保证金操作、抵押车辆的回购以及配合银行和保险公司完善对购车人的资信调查等。

最后,购车人的道德风险是新车贷险风险的主要来源。为营造出整个社会真诚、诚信的氛围,每个购车人都应从自我做起,努力配合保险公司和银行的资信调查工作,提供真实详尽的个人信息,为构建个人信用信息平台贡献力量。

二,完善新车贷险经营的内部环境,或引入新要素打破原来博弈各方的僵持局面,使利益各方逐渐趋向博弈均衡,以推动新车贷险的发展。

1、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三方要共同协作,严把资信调查关,完善核保程序和抵押制度,并建立多样化的风险化解机制,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风险对于逾期和可疑类车贷,三方要建立定期会商制度,共同分析风险,抓好清欠工作。

2、丰富新车贷险产晶体系,开发具有不同保障功能的车贷险产品。目前新车贷险产品的保障范围狭窄:①广度方面:只适用于个人消费类的家庭自用车;②深度方面:只承担投保人因疾病、意外事故死亡或残疾而导致投保人不能履行还款义务的责任。

广度方面。车贷险产品单一以及将客户群锁定为家庭消费用车的个人必然使新车贷险业务的发展受到阻碍。因此,保险公司在注重,范与控制的同时,应逐步开展能满足更多购车人需求的营业性质用车的保证保险业务,并积极探索能有效化解风险的多种机制,例如,让营运车购车人用经营权作为抵押,一旦购车人不向银行还款,银行或保险公司就将其经营权进行拍卖,等等。

深度方面。在目前新车贷险条款不能被银行所接受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不断丰富新车贷险产品体系,尽可能回归保险的传统保障功能,满足购车人对车贷险产品的不同需求。国外保险公司开发的相应产品有:抵押汽车保障保险(GAP)、失业保险、贷款车辆故障保险等。

3、整合各方资源,发挥各方优势,通过“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方式开展全方位合作,实现多方共赢。

当车贷利益链中各主体彼此无法做出更大的妥协和让步时,要推动新车贷险业务发展,引进其它的业务合作伙伴,将他们整合到车贷险利益链中来,发挥他们的优势,打破原来利益各方僵持不下的局面。比如,保险公司、银行、汽车经销商可充分利用汽车生产厂商的优势,让他们参与到新车贷险“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博弈中来,开展全方位合作。例如,汽车生产厂商承担起逾期贷款车辆按市场价回购的职责,等等。这种引入战略合作伙伴,博弈各方利益与风险重新分配,实现共赢的方式不仅可以降低车贷经营风险,更重要的是将保险公司、银行、经销商、汽车生产厂商四方紧密联在一起,各方从自身利益考虑,自觉自愿地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杜绝了过去车贷险业务经营当中,银行、经销商、生产J——家缺位、不到位甚至不负责任,所有风险均由保险公司独家承担的不正常现象。

4,保险公司要逐步建立与汽车金融集团的合作关系,实现新车贷险的多元化发展。

汽车金融公司进入国内市场的时间虽然不长,但其未来的发展前景不容忽视。汽车金融集团拥有的客户资源优势可以很好地甄别出客户质量,与汽车生产商、经销商紧密融合的优势可以使抵押车辆的处理便利以及最大限度的降低经销商和购车人合伙诈骗的风险。保险公司如果能与汽车金融集团建立保险业务方面的长期合作关系,将具有不同保障功能车贷险系列产品引人汽车金融公司,无论是对新车贷险业务的发展,还是对车险业务的发展都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2013年3月18日

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比例上调上限从30%提高至40%
     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比例上调上限从30%提高至40% 据新华社电 中国保监会22日公告称,已于日前下发通知对保险机构债券投资的有关政策进行了调整。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公司)债券的比例,由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30%,调整为不超过该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40%。 根据这份《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的企业(公司)债券,发行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的要求,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保险机构投资大型国...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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