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牌新车出险索赔遭拒,是否合理

 所属分类:  2013-6-20 20:32:15    加入收藏

还没来得及上牌照,新买的车就出了交通事故。买车时上了全险,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近日,北京的车主李女士以上车险时保险公司未向其明确说明免责条款为由,将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告上法庭。12月20日,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有权拒赔。李女士对判决结果不服,已准备上诉。

  无牌新车出险遭拒赔

  2010年3月29日,家住北京方庄的李女士买了一辆“速腾”轿车。由于工作忙,儿子又正在准备高考的紧张阶段,车买回家后一直没去上牌照。

  5月15日,因为新贴膜的车窗需要在阳光下晒一晒,李女士把车从地下车库开出来。没想到,出门没多远,李女士的车拐弯时就撞上了一辆正在直行的车。经交管部门认定,李女士负全部责任。

  由于买车时上的是全险,李女士来到卖给她车的一汽大众菜户营4S店进行理赔。当初全程代理李女士车辆保险的4S店汽车销售员吴先生告诉李女士,这事得找保险公司的业务员。

  李女士投保的中国平安(50.31,-0.48,-0.95%)财产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就在这家4S店的大厅里办公。保险业务员一听李女士的车还没上车牌就出了事故,马上就说,不能理赔。

  “凭什么不赔?我上的是全险,保险单3月31日起就已经生效。”在李女士的追问下,这位业务员拿出一份“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并指着其中的几行让李女士看。“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机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

  “我上保险的时候没人告诉我有这规定呀,能不能给我一份,让我回去好好看?”李女士一脸的委屈。这位业务员说,手里的这份条款是从别的客户的保险资料里抽出来的,只能让李女士看一下,不能给她。

  回到家后,李女士找出办理车险时的所有单据,并没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倒是在保险合同的特别约定一栏里,李女士注意到有一条标注——“盗抢险自领取正式牌照起生效”。特别约定里并没有提到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险要上了牌照才能生效。

  8月18日,李女士接到平安财产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的拒赔通知书。

  车主起诉保险公司

  10月20日,李女士一纸诉状将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告上法庭。12月17日,北京市西城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原告李女士在诉状中称,保险合同于2010年3月31日生效,而发生事故是2010年5月15日,但保险公司以事故发生时原告的汽车未取得汽车号牌为由拒赔。原告认为,其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也同意承保,则车辆就可上路行驶。如果保险公司保险条款对车辆有特别要求,则保险公司应该告知原告此合同条款的内容。原告已为保险车辆交纳保险费并生效,保险公司的拒赔行为违背保险原则,应理赔出险车辆修理费10579元。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辩称,依据车辆损失险条款第四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时,保险车辆无公安交通机关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的驾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者临时移动证,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第三者责任险条款第三条对此也有明确规定。经保险公司调查,事故发生时,原告车辆无号牌,故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

  在法庭辩论阶段,李女士再次强调自己至今没有拿到保险公司的“机动车保险条款”,根本不知道不上车牌出了事故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规定。

  保险公司则提出,原告李女士买车险时在投保书上签字,证明被告在原告投保时已经就免责条款对原告进行了明确说明,在没有相反的证据对该投保单予以推翻的情况下,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时销售员给我的投保单是一张空白单子,说只要我签个名就行,今天在法庭上我才看到销售员帮我填写完整的投保单,在特别约定里竟然有‘全险9折’几个字,我交的可是全款呀。”这时,李女士才注意到,在投保书的投保人签字旁边,是“投保人声明”,其中第二条的内容为“贵公司已向本人详细介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和《平安机动车辆保险条款》的内容,特别就该条款中有关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的内容作了明确说明,同意投保。”

  “上车险时是4S店的汽车销售员拿来一大堆单子让我只管签字,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连面都没见着过,谁给我作明确说明呀。”李女士说。

  一审判决,保险公司有权拒赔12月20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项下赔偿原告2000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这意味着车辆损失险和商业第三者险一分不赔。

  对于为什么这么判,判决书作了说明:

  “本院认为,保险公司依其签发的机动车辆保险单及保险条款与原告之间成立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提交有原告签字的投保单,根据投保单所载内容,原告确认保险公司已对保险条款中各项内容尤其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和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向原告作了明确说明,故本案中保险公司提交的保险条款应当作为处理当事人权利义务争议的依据。

  “机动车辆损失险保险条款及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均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除非另有约定,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保险车辆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的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这一事实符合保险免责条款的约定,故保险公司有权拒赔。”

  不服判决,车主准备上诉

  “‘机动车辆保险条款’本身就是一个霸王条款,就算保险公司当时明确告诉我,没有上牌照出了事故就不给理赔,我也没办法啊。”李女士一脸的无奈。

  李女士搜集了各家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条款”,发现所有相关条款里都有车辆不上牌照出了事故免赔的规定,可几乎所有的车主都不清楚还有这样的规定,有的人说,知道有这规定也没办法。

  “新《保险法》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李女士现在对很多法条已相当熟悉,她说,很多保险条款都是由保险公司事先拟定好的,投保人只能被动接受保险公司制定的格式条款,正因为如此,《合同法》、《保险法》都有体现保护弱者利益的条款,她已经拟好了上诉书,准备运用这些法律与保险公司继续较量下去。

  事由:张先生为他新购买的奔驰轿车投了机动车保险。不久,张先生驾驶被保险车辆与第三者驾驶的车辆相撞,经交通队认定,张先生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张先生为对方支付了4000余元的车辆修理费,同时还支付了6万余元的修车费用。事后,张先生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但保险公司以被保险车辆未领取牌照为由拒绝赔偿。张先生无奈起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损失,结果法院最终判张先生败诉。

  点睛:《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张先生驾驶无牌证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是违法行为。另外,保险公司所签保险单所附的保险条款第六条第(十)款规定,在“除另有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2013年5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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