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车险中你不知道的潜规则
如果是给爱车更换全新的零配件,以新车购置价投保但以爱车实际价值获赔的消费者们,是可以接受“高保低赔”的游戏规则的;但如果仅仅是修复性处理,或因全损而获赔,恐怕不经媒体报道,多数消费者仍然不知道自己一直为爱车购置保险的行为,是在默守着行业通行的“潜规则”。
何谓“潜规则”?顾名思义,就是看不见的、没有明文规定的“规则”。始创这一名词的吴思先生,如是定义:所谓“潜规则”,便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上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这一产生于贪婪和私欲的“规矩”,随时代的进步而滋生繁衍,如今已无孔不入地渗透到社会的各行各业当中。
成名难、求职难、晋升难、审批难,等等;但凡存在按照正式规则达不到个人目的情况,“潜规则”便有生存的土壤,进而大行其道。虽然以隐蔽的形式存在,“潜规则”通常被认作当事人(双方)对隐蔽形式已有明确的认可,这种依据当事人双方(各方)给对方带来利益或伤害的能力,是在社会行为主体的“互动中”自发形成,可以使互动各方的冲突减少,降低交易成本。
但在这一点上,保险消费者虽然身为当事人之一,却往往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默守着“潜规则”。
这与明星们遭遇“潜规则”俨然存在本质的区别。一心图上位的明星,在“被潜规则”的时候,即已经深谙那就是“潜规则”,可以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在知情权上获得了极大的尊重和满足。
但普通的保险消费者,在选择购买车险或人身险时,面对的保险合同,存在先天的复杂性和专业性,非等闲之辈可以读懂,合同中订制的数百条条款和细则,以及消费者不明就里的专业术语,不到理赔那一刻,其中究竟掩藏了多少处“潜规则”,消费者基本上是不知情。
另一个本质的区别,职场中默认“潜规则”的当事人,是为了获取晋升机构和高薪待遇;娱乐圈中默守“潜规则”的当事人,是为了快速成名和名利双收,“被潜规则”的当事人一方,俨然看到了预期的收益。
但是,如果车辆遭遇全损,消费者不能以当初购买保险时核定的新车价格给予赔付,只能按车辆实际价值,即扣除每月折旧0.6%后的剩余价值获得理赔,如此看来,“被潜规则”的消费者当事人,只能是觉得自己吃了哑巴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明确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部分无效”。此次经媒体曝光的“高保低赔”现象,即引发了一处争议。针对投保车损险的旧车来说,法律并没有给予明确和细化,所谓的“保险价值”,是指新车的购置价格,还是旧车的实际价值。但在现实生活中,车险行业的通行做法,是统一将旧车的保险金额,定义为新车的购置价格。
在车险企业看来,其理由也似乎很充足:“在测算保费时,已经考虑了全损、部分损失等各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因此车主购买保险,并不是只购买全损的风险保障,而是各种风险保障。”
保险的“大数法则”,消费者尚可理解,但进一步细化到某个产品针对单一风险还是多个风险的精算理由,并且这一精算理由取决于哪些事实依据、经验数据和经营规律,恐怕远非芸芸消费者所能够消化。
专家也给出解释,旧车投保车损险,并非一律按照新车的购置价格进行投保,事实上有三种方式确定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实际价值、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协商确定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不同,相对应的全损赔偿和部分损失理赔也会不同。
法律的完善,永远是相对的。身为车险企业,应当针对法律尚未明确但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险种和争议,在保单条款中给予进一步的完善和细化,根据汽车受损的不同情形分别确定保费费率,提供一个更趋公平、合理的费率厘定标准,如实提示投保人,以便于消费者根据自身的情形与公司确定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事实上,除了所谓的车损险“高保低赔”外,数以亿计的保险消费者,还有多少“潜规则”不知情?不得而知。
从重疾险“保死不保生”、车损险“无责不赔”和“高保低赔”,再到“不同保险公司针对同一辆车同一规格险种给出差异较大的保额”,等等;保险市场远没有被开拓的一个深层次原因,是消费者面对的保险产品普遍存在着同质化现象,导致选择权的被动和匮乏,兼之保险销售过程中一系列“潜规则”的不知情和“未被提示”,消费者即使需要保险也望而却步。
保险业正在遭遇一场前所未有的“信任危机”。但保险合同的复杂性和专业性,包括所有重大疾病病理方面的专业术语,先天决定了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永远会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消费者既不可能人人都是医学专家,也未必个个都深谙法律,与消费者直接打交道的保险代理人,同样少有医学、法学皆精通的专业人士,诸多消费者是稀里糊涂地买保险,一旦出险并进入保险公司的核赔过程,才知道手中持有的保单,并非销售人员当初展业时强调的“万能药”和“保险箱”。
身为保险经营者,如何能够让消费者明明白白地买保险,在最大程度上赋予消费者足够的知情权,是比企业经营效益更重要的考核指标,是创业过程中必须牢牢恪守的职业操守。
2012年7月29日
北京新车全险在哪里投保比较好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