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车险批单的案例分析

 所属分类:  2013-6-22 17:04:00    加入收藏

案情简介

2009年5月27日,河南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为豫K71258号车向某保险公司投保12.2万元交强险与30万元商业险,被保险人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保险期限为2009年6月10日至2010年6月9日。2009年6月10日,被保险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先向保险人提出把30万元保额批改为20万元的申请,随后又申请把被保险人批改为郭宪伟。批单申请书上的盖章均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技处。

2009年10月10日,被保险人郭某(原被保险人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驾驶豫K71258号车行驶至宁洛高速安徽省蒙城段,不慎被陈某驾驶的苏APA258号车追尾,导致三者车驾驶员陈某及乘客朱某死亡,另一名乘客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亳州市高速交警大队认定陈某负主要责任,郭某车辆负次要责任。

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批单申请为安技处的越权行为,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批单无效,要求某保险公司承担3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某保险公司则主张批单行为真实有效,依照批单内容只承担20万元商业三者险的赔偿责任。许昌万里运输集团遂将某保险公司起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批单上的盖章为安技处,视同未经许昌万里公司的认可,也未经利害关系人郭某认可,真实性无法确认,因此不予确认,批改无效,保险公司应当赔偿被保险人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商业三者险30万元。

安徽省毫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关于企业部门印章的效力问题,历来都是理论界的争议焦点,大概可分为表见代理说、无权代理说和有越权代理说三类。表见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的内部职能机构,只要是部门对外的真实意思表示,而对方有理由相信部门的意思就是代表企业,那么部门印章构成典型的表见代理。无权代理说认为,只有依法成立的法人才有民事行为能力,部门不是法人更无民事行为能力,所以其部门印章应当属于无权代理,当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越权代理说认为,部门属于企业内部的一般业务机构,其只能在应有的业务范围内作出意思表示,才能发生法律效力,但是如果越权并导致使用部门印章错误,则应当属于越权代理,未经企业的追认,其印章对外无效。

本案中,一二审法院均认定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技处在保险批单上加盖安技处的印章属于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安技处越权代理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的行为,由于该行为未经许昌万里运输集团有限公司追认,对外无效。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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