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申请赔偿的交通事故责任大盘点

 所属分类:  2013-6-25 12:44:59    加入收藏
 交通事故发生后,车主应于48小时内报案,通知保险公司。公安机关查明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对事故的之间的因果关系、作用,进行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保险公司勘察事故现场定损,并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对受害人进行一定的赔偿措施。

     哪些交通事故责任不得申请赔偿

  问: 保险公司或特别补偿基金对于受害人因何种情事之下,对受害人或其他请求权人不负给付保险金或补偿金之责?

  答: a. 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保险公司或特别补偿基金对于受害人或其他请求权人有下列情事之一,不负保险赔偿或补偿之责:

  I. 故意行为所致。

  II. 从事犯罪行为所致。

  前项其他请求权人有数人,其中一人或数人有故意或从事犯罪之行为者,保险人应将扣除该一人或数人应分得部分之余额,给付于其他请求权人。

  b. 发生汽车交通事故的汽车有二辆以上而且全部是无须订立本保险契约的汽车时,例如:拼装车与农用车相撞,各车驾驶人不得申请保险给付或补偿金。

  问: 因感情纠纷,一时想不开,而驾车冲入河中遭溺毙者,是否可获得本保险之保障?

  答: 一辆汽车之交通事故,其驾驶人不在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保障范围,保险公司或特别补偿基金依法不予给付保险金或补偿金。至于车内乘客溺毙,若属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第1项第1条情事(如两人相约自杀),亦无法领取保险金或补偿金。反之,若乘客并非与驾驶人串通或相约自杀,仍可申请保险金或补偿金。

  问: 通缉犯甲骑乘已通报失窃之机车,为逃避追逐之警车与被保险汽车发生碰撞,致甲受伤下半身瘫痪,甲得否请求给付强制汽车责任险保险金?

  答: 不行。通缉犯甲明知赃车而骑乘,已犯搬运赃物罪之行为,又因其为逃避警方追逐与他车擦撞而受害,可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第1项第2款规定,不予理赔。

  问: 某甲左脚装义肢,未参加残障鉴定核发可驾驶特製车之驾照,驾驶非特制车,超越道路中心侵入乙方车道撞及乙车,致双方人员均受伤,某甲是否属无照驾驶行为?

  答: 本案某甲左脚锯断换义肢驾车,已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规则第64条之规定,并应依第76条之规定将驾照缴回,未缴回者进行注销并追缴之,同时必须另行依残障者报考驾照处理要点申请核发可驾特制车之驾照。故本案某甲为无照驾驶,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9条第5款规定乙车驾驶及乘客可申请保险给付,但保险公司于给付保险金额范围内,向甲求偿。

  问: 骑机车抢劫路人皮包,经路人见义勇为合力追捕,但机车不慎遭车碰撞致机车驾驶人受有体伤,请问可以申请本保险给付或补偿金?

  答: 不行。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规定,受害人若因从事犯罪行为发生汽车交通事故而遭致伤害或死亡,不能获得保险给付或补偿金。

  问: 发生车祸时,若经测试驾驶人有酒后驾车情形,对申请保险给付或补偿有何关係?

  答:a. 若该驾驶人为受害人(例如开车与它车擦撞受伤),该驾驶人饮酒开车已违反刑法第185条之3公共危险罪者,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8条及第40条规定,保险公司或特别补偿基金不负保险给付或补偿之责。

  b. 若该驾驶人为加害人时(例如开车撞伤他人),虽其酒精浓度换算呼气每公升超过0.25毫克,受害人仍可申请保险给付,但保险公司于给付保险金后,将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29条第1项第1款规定,在给付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请求权人对该驾驶人之请求权。

  问: 一辆拼装车及一辆农用搬运车在道路上行驶发生擦撞,双方驾驶人均受伤,请问可否申请特别补偿基金?

  答:依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第40条第3项规定,本案涉及事故之汽车,全部为无须订立本保险契约之汽车,各事故汽车之驾驶人不得向特别补偿基金请求补偿。

2013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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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校车保险问题,上周,记者调查发现,沈城部分 “校车”是社会租赁车辆,存在保险保障不充足、按非营运投保等问题,一旦出现事故都对保险理赔产生影响。 尚无针对 校车险种 甘肃“11·16”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后,中国人寿、中国人保立即启动特殊重大保险理赔“绿色通道”。目前,中国人寿已经核实确定3名死亡幼儿、9名受伤幼儿参加了商业保险。 那么,校车保险究竟有何不同呢?记者就此咨询了多家财险公司,得到的答复均是目前沈阳还没有专门针对校车的保险产品类型,但是保险公司对于手续齐全的校车还是有特殊待遇的。...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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