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拆解费 保险公司是否理赔

 所属分类:  2013-6-25 16:08:11    加入收藏
懂得保险法的人都清楚,当消费者与保险公司发生理赔纠纷,在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调和,且保险合同中也未明文约定做出有利于保险人判罚表示的情况下,法院或监管机构的最终判决或仲裁都必须倾向于保护消费者一方,使其权益不受侵犯。 段女士成功上诉的案例,无论从社会影响的角度,还是大众心理方面都寄予消费者以极强的信心。我们知道,长期以来,车险消费者一直备受车险理赔难问题的困扰,保监会屡屡出台新政,却都未能切中要害,还车险市场一片澄清。虽然部分消费者通 过向法院上诉等手段赢回部分损失,但其中耗费的时间精力却无法用金钱去衡量,更别提上诉失败叫冤无门等的诸多不平。在此,笔者呼吁车险理赔应动员集体力量,尝试设置更多途径用以保障消费方利益不受损害,而不是无奈地逼人走上通过法律维权的唯一途径来挽回个人的权益。

  案情

  2011年2月,段女士的奔驰汽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报险,将涉案车辆送至北京某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定损维修。后因修理报价过高,保险公司将涉案车辆的理赔方式定为全损,不再修理。由于保险公司曾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签订定损合作协议,约 定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助保险公司开展定损业务,当段女士于同年3月3日提车时,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了段女士1.9万余 元拆解报价费。

  面对段女士的质疑,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称,其已进行了拆解报价工作,理应收取相关费用。段女士交涉无果后,向法院 提起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双方已形成合同关系,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收取费用系基于其向段女士提供的服务 ,并经过段女士签字认可,且向段女士开具了等额发票,具有合法依据,法院无法支持段女士的请求。段女士不服,上诉到北 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北京二中院经审理认为,投保车辆发生事故后,应由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负责定损,保险公司不得依据其定损行为向投 保人收取定损费用。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就定损事宜进行合作,由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助保险公司进行 定损。拆解报价费所对应的查勘、拆解和报价等工作均属于定损工作范围之内。所以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向段女士收取报价费 没有依据。据此,改判该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返还段女士1.9万余元。

  说法

  车主所投保的车辆报险后,车主往往将车辆开到保险公司推荐的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进行修理,后续的定损、修理、理赔等 一系列行为就由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协调解决。这种保险公司与汽车销售服务公司通过签署协议开展的互惠互利的定 损修理合作业务确实给广大车主带来了一定便利和快捷。

  本案的特殊情形在于,拆解报价后,由于不再需要修理,理赔模式的变化使得拆解报价费由谁负担的问题凸显出来。拆解 报价费所对应的查勘、拆解和报价等工作均属定损工作范围,而定损工作在没有特殊约定的情况下属于保险公司的义务,由此 产生的费用,不应由车主负担。本案界定了拆解报价费以及该笔费用的责任主体,在司法实践中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法官建议,保险公司和汽车销售服务公司从细节处完善合作模式,以免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同时,法官提醒广大车主,要积极维护自身权益。

  当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时,我们理所应当站出来说明一切,即使不为个人,只为发现问题,为后来者铺路也不失为一种对社会的责任和贡献。我们清楚地知道,治理车险理赔绝非朝慕夕成,其难度亦不亚于垦荒工作,只有通过无数先人实践教训的总结 才能规整和完善起来。

2013年5月22日

电话车险市场不断升温
     北京的李女士全家今年“五一”去了平遥古城。节前,她对记者说,北京去平遥路途适中,很适合自驾,而且可视情况到乔家大院或王家大院转转,沿途吃点山西风味,自由自在。今年李女士心里还有了底,不怕路上遇到麻烦。去年去内蒙古草原,车子开了锅,托朋友找了当地保险公司救援。通过保险公司的救援,李女士知道电话投保车险可享受救援套餐服务。今年续保,她通过电话车险给自己解决了出行之忧。一路上没了顾虑,李女士回来说,她和家人玩得更尽兴了。   随着电话车险市场的不断升温,越来越多的车主选择这种新兴渠道为爱车...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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