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证失效或年审未合格 今后也能赔了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近期正式发布《机动车辆商业保险示范条款》(以下简称《示范条款》),为保险公司提供商业车险条款行 业范本。
《示范条款》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仅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车身划痕险等十个附加 险,这意味主险的责任范围扩大,今后,车辆如果出现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轮胎单独损坏等情况,保险公司也要赔。
据新华社报道,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进行了全面梳理,筛查不利于保护被保险人权 益、表述不清和容易产生歧义之处,并进行了合理修订,强化了消费者利益保护,提高了商业车险保障能力。
“高保低赔”变“实保实赔” “无责不赔”变“代位追偿”
对被消费者称为霸王条款的“高保低赔”和“无责不赔”问题,《示范条款》明确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投保 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在理赔时,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全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部 分损失,保险公司按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即所谓的“实保实赔”。这也意味着今后车辆越旧,车损险就越便 宜,以一辆2009年购置的价值12万元的汽车为例,2012年交保费时仍会按12万元来计算,但根据保险公司0.9%的月折旧率,3年 下来已经被折价3.88万元。即便车辆全损,车主获赔金额也只有8.12万元。而按照保时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确定车损险金额 ,2012年这辆车将按8.12万元投保,车损险保费大致能降低30%左右,车主可以省下好几百元。
对于车辆实际价值的确定,中保协相关负责人表示,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可以由投保人与保险人根据投保时的新车购置 价减去折旧金额后的价格协商确定,也可以根据其他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
《示范条款》同时规定,因第三方对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公司应行使代位求偿权,先行向车主支 付赔偿款,然后向事故责任方或责任方所在的保险公司追讨保险赔偿金,即将“无责不赔”变为“代位追偿”,从而免去车主 和第三方之间的沟通索赔之累。
驾驶证失效或年审未合格 今后也能赔了
不少车主都有过这样的遭遇:车辆出险后,满怀希望找到保险公司,却被告知该损失属于免赔范围。
示范条款删除了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十余条责任免除,例如“驾驶证失效或审验未合格”;“发生保险事故时无公安机 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合法有效行驶证、号牌,或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等等,从而有效扩大了商业车险的保险责任范围。
此外,示范条款还对现有商业车险的附加险条款进行了大幅简化,将原有商业车险中“教练车特约”“租车人人车失踪” “法律费用”“倒车镜车灯单独损坏”“车载货物掉落”等附加险的保险责任直接纳入主险保险责任,仅保留了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车身划痕损失险、发动机涉水险、车上货物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等十个附加险,并增加了机动车损失无法找到第 三方特约险。
索赔资料大大简化 个性化车险或出炉
为减轻消费者在理赔时提供单证的麻烦,示范条款对商业车险的索赔资料进行了简化,例如不再要求车辆损失保险索赔提 供营运许可证或道路运输许可证复印件,不再要求盗抢保险索赔提供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正副本、全套原车钥匙等等。
此外,根据实践经验和消费者反映,条款对原有商业车险条款中的概念、文字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尤其是消费者最为关心 的保险责任、责任免除、赔偿处理等内容进行了针对性完善,使条款文字表述更加清晰准确、通俗易懂,强化了保险公司如实 告知义务,便于消费者更好地理解车险条款。
根据保监会近日下发的《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通知》,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根据自有数据自行确 定条款费率。目前只有太保和平安符合自主制定费率和开发个性化条款的要求,人保因为偿付能力没达标没有获得自主制定条 款和费率的权力。因此,除太保和平安以外的保险公司,只能参考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条款和费率进行车险产品的设计。据了 解,太保和平安将有可能针对有特殊需求的车主推出个性化车险。
中保协有关负责人表示,示范条款发布后,下一步还有许多工作要做,包括行业纯风险损失率的测算、行业平台的改造、 各公司承保理赔系统的改造、单证印制,从业人员培训等,这些基础性工作完成后方可正式实施。
以上所述,我们亲眼见证了保监会以连番出台的一系列针对目前中国保险市场车险理赔过程中所存在的时弊问题为核心所付出的心血和努力,作为消费大众的言令官和防护壁,保监会的此番作为无疑博得了众彩,希望今后再接再励,为澄清整个保险市场贡献出应有的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