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改变车险理赔中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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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6-25 19:29: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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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听过太多有关肇事司机事故后为逃避责任、减少个人经济损失,竟主动放弃救人,反以极端手法,直接剥夺受害人 性命的报道,在愤恨其行为性质恶劣的同时,相关部门是否也应思考一下,此种现象的屡禁不止是否真因肇事司机已经 到达良心泯灭的地步,或者另有情由?显然,这种讨论和思考在社会上早有反响,只是目前为止,相关部门尚未在这一 问题上取得突破性进展,但这并不能阻止我们设法去化解及改善它的决心,其中保监会就提出了改变车险理赔中交强险赔偿限额的规定。
昨天,全国政协委员、贵州省高院副院长李汉宇建议保监会修改交通事故强制保险的有关规定,或可避免出现更多的“ 药家鑫”。
李汉宇介绍,交强险实行统一责任限额,即: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 险人无责任赔偿限额。问题在于,保监会规定保险限额是:死亡伤残110000元,医疗10000元,财产损失2000元。
“这个条款规定,三个限额之间不能打通。我们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发现,如果发生交通事故,肇事者最怕的是受害 人被撞伤致残。撞伤(最多)只有1万块钱保险费,医疗费用对肇事者将是非常沉重的负担;如果造成死亡,则有11万 元赔偿金。所以在‘药家鑫案’中,年轻人把受害者撞伤后对受伤者连捅8刀,受害者当场死亡。事后记者问他为何如 此残忍?他说担心农村人难缠。这其中道德因素就不说了,问题是他为什么说‘难缠’呢?”李汉宇认为,除了道德问题,伤害以后可能造成的预期赔偿,也可能造成肇事者犯下更大的过错。
我们说,砭治车险理赔时弊已经不是一个口号,而是切切实实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携手提高的问题,在这一点上,保监会此次制订的交强险赔偿限额:撞伤最高1万,撞死最高11万,是一个积极的信号和尝试,愿它能给危在旦夕的生命赢得足够的时间和希望。
2013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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