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盛有意参与竞购天平车险股权

 所属分类:天平车险   2013-6-26 12:35:03    加入收藏
本报记者近日获悉,寻找战略投资者长达三四年的天平汽车保险(下称“天平车险”)近期正在与法国安盛集团(AXA)接触,安盛有意参与竞购天平车险股权。双方谈判已有一段时间,近期或将取得重大进展。

  提及天平车险,不得不提法人股大王刘益谦,他控股的天茂集团(000627,股吧)是天平车险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公司20%的股份。去年9月,“法人股大王”刘益谦已出售旗下另一保险公司国华人寿7%的股权。

  记者邮件向安盛香港求证此事未获回复,天平车险方面则表示,公司一直在与多家投资机构洽谈拟引入战略投资者,目前并未与任一投资者有确定进展。

  安盛的橄榄枝

  记者获悉,法国安盛已经与天平车险股东接触多日,有意购入天平车险大额股份,不排除成为大股东之一。知情人士称,“股权并购就像谈恋爱,以前可能只到谈谈天的阶段,这一次双方可能有意去领证了。”

  天平车险成立于2004年12月,是中国第一家专业汽车保险公司,注册资本6.3亿元人民币,2012年全年保费收入46.46亿元,在62家财险公司中排名第17位。

  天平车险持股比例5%以上的股东有6家,分别为天茂实业集团(20%),上海益科创业投资(20%),海南浦海实业(20%),海南华阁实业投资(13.57%),上海日兴康生物工程(12.65%),海南陆达科技(11.16%)。

  法国安盛集团是全球最大的保险集团,在中国拥有寿险公司工银安盛人寿27.5%的股权,全资拥有丰泰保险(亚洲)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此前,安盛还一度持有泰康人寿股权,后售出。

  已经拥有产、寿险公司的安盛为何还会愿意竞购天平股权?一家对法国安盛投资风格比较了解的保险业内人士分析,法国AXA愿意通过并购来迅速占领市场。近二三十年来,其在全球市场进行了多次并购交易,虽然AXA已经在中国拥有多家保险公司的股权,但其一直没有放弃在中国寻找新的并购目标。事实上,除了天平车险,安盛此前还多次与内地保险公司接触。

  一位财险业资深人士评价,虽然天平车险公司规模不算大,且其严格控制保费规模,以实现利润平衡的做法招致一些业界不理解的声音。但从财险业经营角度来看,经营理念、组织架构等方面都有值得称道之处,尤其是其“大销售小机构”将销售业务和理赔业务外包的两头在外营销模式,使其能够轻装上阵。

  天平车险还很注重成本控制,例如,和一些金融机构富丽堂皇的办公场所不同,天平车险总部办公区域非常简单,高管办公区域只有几平米。

  该人士评价,一般认为,销售和理赔业务外包很容易受制于人,无法控制业务质量和理赔质量,但天平车险管理非常成功有效,开业第三年便实现了财务盈利。

  但天平车险和安盛的牵手会否最终顺利成行存在变数。一是双方仍有沟通空间,二是监管部门是否同意。“不到最后一天拿到监管批复,都不排除有变化。”业内人士分析。

  天平车险一位高管表示,远远没有达到这一阶段。但不论如何,安盛已经向天平伸出了橄榄枝。

  刘益谦再甩手保险?

  此前,刘益谦控股的天茂集团是国华人寿和天平车险的第一大股东,持有各家公司20%的股份。资本运作高手刘益谦究竟想将两家公司带向何处,业界猜测不断。

  一些市场人士认为,刘益谦一度筹划待两公司实现盈利后将两公司运作上市,或最终会转手套现离场,但这些说法均未得到刘益谦的回应。两公司内部似乎也未受到这种说法影响,员工流动并不算频繁。

  由于2012年上半年国华人寿和天茂集团均出现大额亏损,刘益谦不得不有所行动。2012年12月,天茂集团以1.8元/股的价格将持有的国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10500万股股权转让给海南凯益实业有限公司。

  与国华人寿不同,天平人寿2004年成立,2007年-2011年一直是盈利,且盈利额度在2011年达到了2.53亿元。2009年9月,盈利三年的天平车险便已进入上市辅导期,但由于诸多原因一直未有下文。此后天平车险有意引进战略投资者,与包括国内外的多家投资人都曾接触。截至目前,天平车险也已经物色战略投资者三四年。

  一位财险业资深人士分析, 也许刘益谦等天平车险股东认为天平车险如果不引进战略投资者,难以实现上市梦;另一方面,财险业有其特有的经营周期,2009年至今,财险行业进入盈利期已有4年,2012年开始,包括平安产险在内的大型财险公司综合成本率均出现了上升,显示行业盈利周期逐渐进入拐点,现在或是出售天平车险股权的良机

2013年3月24日

雇主对雇员在履行职务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刘某驾驶公司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伤者王某将刘某、车辆所有人公司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三方赔偿其各项损失144800余元。近日,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58000元,被告刘某和其公司连带赔偿王某33400余元。 法院查明,刘某是被告公司雇佣的驾驶员,2007年11月19日,刘某驾驶公司的车辆与原告王某驾驶的农用车相撞,致使两车损坏,王某及车上的乘车人受伤。公安局交通队认定王某与刘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刘某发生交通事故后被公司辞退。后王某将刘某、车辆公司及保险公司...查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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