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了车险 为什么两家保险公司赔偿不一样?

 所属分类:  2013-6-26 13:02:21    加入收藏
 上周五,江干法院调解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事故发生在去年大年初二。

  当天早上,家住杭州的曹先生开着自己的面包车去兰溪舅舅家拜年。路上,他遇到了亲戚老马,老马53岁。因为同路,曹带上了老马。

  车开到兰溪境内时与一辆小轿车撞了个正着。

  老马坐在面包车后座,没系安全带,甩出窗外。经司法鉴定,老马因这次事故造成重度颅脑损伤,构成道路交通事故1级伤残,成了“植物人”。

  交警认定,此次事故中,曹先生和对方车辆驾驶员张某负事故的同等责任,老马无责任。

  老马治病先后用去医药费几十万元。2012年10月,老马家人把亲戚曹先生、对方驾驶员张某以及两辆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药费等共计150万余元。

  2012年11月,江干法院开庭审理此案。

  曹先生说,自己好意让亲戚搭便车,一分钱也没收,亲戚出了事怎么能让他赔这么多钱?

  后经调解,几方达成协议。曹赔偿老马72.9万元,曹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万元,张赔偿老马20万元,张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62.2万元。

  为什么两家保险公司赔偿不一样?

  承办法官:两家保险公司同意把交强险和商业险一并处理。交强险最高赔偿12.2万元,是对第三方(除本车、本车上的人)造成损失的赔偿,商业险包括第三者责任险等。

  曹这一方的保险公司提出,发生撞击之前老马是在曹车内的,没有脱离车辆本身,所以老马不应视为交通事故的第三人,曹方的保险公司也因此不应承担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的说法符合杭州目前关于交通事故第三人的认定标准。曹这一方的保险公司就只赔偿了车上人员责任险1万元。

  由于曹的保险公司赔得比较少,而曹和张某都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所以曹就要拿出比较多的现金进行赔付。

  张某这一方的保险公司赔偿了交强险12.2万元以及5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因此张本人需要赔偿的金额相对就要少一些。

  好意同乘出了事也要负责

  承办法官:作为车辆的操控者,司机有保障乘车人员安全的义务,对乘客的安全必须负责。一旦乘客受伤,司机就要承担责任。即使是好意同乘(无偿搭便车、搭顺风车)也不例外。

  但法院在认定时会适当减轻司机的赔偿责任。如果乘客本身还存在重大过错,司机的赔偿责任会得到进一步的减轻。但不管如何减轻,司机都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说此案中,老马没有系安全带,这可以说是他的疏忽,但作为司机,也一样有义务提醒他系好安全带,所以说这也是司机的过错。

2012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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