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保险公司的霸王条款
1 消费者:保额高过新车价
刘巨峰是2008年6月买的这辆帕杰罗,随着使用年限不断增长,他越来越觉得自己的商业车险不对劲。
今年11月续保后,刘巨峰发现,他的商业车险当中车损险和盗抢险两者的保险金额差距越来越大。他的车损险保额被定为51.6万元,而盗抢险保额仅为 35.5008万元。这意味着,如果他的车撞坏了,需要换部分零件,保险公司最多赔他51.6万元;而如果车被盗被抢或者完全报废,反而保险公司最多只赔 35.5008万元,两者相差16万元。“说实话,和大多数车主一样,对保险合同里这些深奥的专业名词、术语我原来是一窍不通,也从未认真研究过。”刘巨峰说。后来他了解到,保险金额简称保额,指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同时又是收取保费的计算基础。而保费是投保人为取得保险保障而支付的费用。
此时,刘巨峰却更加糊涂了,“为啥我买新车时仅花费了49万元,而保险公司定的保险金额却高出实际车价2.6万元?”刘巨峰告诉记者,这已是他第二年在这家公司买商业车险。去年,该公司为他这辆帕杰罗定的车损险保额就是51.6万元。一年的保险合同期内,这辆帕杰罗未出过任何险,也未找保险公司进行过任何理赔。“按理说,今年的保险费率应该有折扣了。”实际上,他今年车损险保费花了 5314.54元,与去年几乎持平。刘巨峰说自己和这家保险公司没有任何事先约定,他曾多次通过保险代理员向公司要求降低保额及保费,但对方都以“这已是最低费率折扣了”而予以回绝。“保额高意味着我得多交保费!用了四年多的车,竟然还以高过新车购买价来收取保费,并且连续两年都如此,这不纯粹是为了多收费么!”刘巨峰质疑道,“这太不合理了,完全是霸王条款。”
2 客服:这样“定”费“很正常”
一位不愿具名的保险公司代理员告诉记者,实际上,保险公司在确定车损险保额时是按照新车买价来计算的,而盗抢险是按照新车买价扣除使用折旧后的实际价值确定的。就刘巨峰的遭遇,记者以普通消费者的身份致电天平汽车保险95550客服电话进行咨询。在回答为何车损险保额连续两年不降而盗抢险保额却年年下降时,一位客服这样说,因为车辆在出事故时需要更换全新的零配件,而且车辆每年都有损耗折旧。她称这是正常的,所有的保险公司都如此。另一位工号为50946的客服表示,对于保险公司来讲,不管你是使用一两年还是六七年的车,如果车辆发生部分零配件损失,保险公司需要支付人工费和零配件费,都是按现行的市场价格计算的,所以车损险保额没有降。果真如此吗?记者通过调查发现,天平保险客服所言非实。
本地另外一家保险公司员工说,如果是新车第一年在他们公司投保,保额一般就是发票上的新车购买价,在此基础上算出所需花的保费;从第二年起,如果车主上一年无任何理赔事故,保额按一定比例下降,相应的保费也下降并享受一定的优惠折扣,通常不会超过买车价。只有两种情况可能例外,就是车主主动要求提高保额或者上一年发生理赔事故的情况下,公司这时会主动和客户进行沟通。昨日,记者将调查结果反馈给50946号客服时,对方回答:“各家保险公司商业车险的条款政策都不相同,具体情况要结合本公司政策和当地的市场环境,我也不清楚。”
3 律师:典型的霸王条款
“赔的时候按照车辆折旧价格支付,而收费时却按照高出实际买车价的保额来计算,天平保险这51.6万元的保额没有合法依据,是典型的格式合同中的霸王条款。”山西神明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石天平说。石律师表示,合同的本意是你情我愿,达成一致。而保险公司采纳的格式合同却是文本不变,只要你买保险就得承认合同。消费者没有修改合同的权利,也没有主张公平的权利,这使得在保险消费中,作为弱势群体的消费者的权利得不到主张。在刘巨峰的投保合同中,开了四年的车反而虚涨至51.6万元,“不降反升,绝无仅有。”这没有任何道理,也没有合法依据。石律师告诉记者,按照《保险法》第55条规定,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目前在类似的纠纷判决中,法院都是判决原投保时按新车购置价确定的保险金额超过实际价值部分无效,而判决保险公司退回多收的保费。
4 市民:被迫放弃商业车险
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市民加入购车一族,太原市国税部门统计显示,仅今年一季度,我市征收车辆购置税的台数就达到3.383万辆,保守估计每年我市新增私家车达10多万辆。但是,作为保障的商业车险的口碑却难尽人意。市民张女士2004年花30多万元购买了一辆小汽车,在连续投保了6年商业车损险后,于2010年选择了最终放弃。“最主要的原因是保费居高不下,退缴的那年我的车损险保额依然还在30万元左右。还有就是理赔难,几年不出事故,出次事故好长时间得不到赔付。”记者调查了解到,尽管有的保险公司每年都对投保车辆的车损险保额给予一定的优惠或者折扣,但是幅度十分有限,而且条件和限制较多,使得对应车价的车损险保费很难降下来。现在,许多车主特别是一些老司机在买新车时往往选择上商业险,但是从第二年起,就逐渐地只上必须买的交强险,而对于保障自己车辆权益的商业车险不得不选择放弃。“看似保险公司按照自己的格式合同条款收取了保费,如果没能得到消费者的理解或者认可,实际上却损害了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和利益。”刘先生表示。
“商业车险本该成为广大车主最贴心的保障,消费者需要公平合理的保险条款,保险公司理应让保费费率体系更加合理,这符合广大车主的利益。像天平保险公司这样的格式霸王条款及做法,是该改改了。”针对目前商业车险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山西保监局今年曾多次召开座谈会,就商业车险产品管理制度,商业车险条款、费率厘定,商业车险承保、理赔服务流程、服务标准上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开展了调研。今年3月,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的《机动车商业保险示范条款》规定,车辆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按照投保时的车辆实际价值来确定。如果车辆发生完全损失,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进行赔偿。如果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照实际修复费用在保险金额内赔偿。目前一些保险公司已开始根据示范条款制定新的保险合同。